- 壹、前言: 臺北市政府為處理本市存在多年之既存違建,並依照市長宣示之違建處理政策,即八十 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之違建,如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 共衛生、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者,暫緩拆除。另就邇來市民及市議會反映,有關部分輕 微、且不影響公共權益之小型違建,應酌予從寬處理。經考慮現有人力及實際需求狀況 綜合各方意見,本府工務局建管處訂定「違建查報作業原則」,對於八十三年以前既存 違建及不影響公共權益之小型違建,暫緩查報,以符市民實際需求,避免遭受民怨。
- 貳、符合「違建查報作業原則」暫緩從寬處理之違建,如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權 利義務規定者,由違建人自行負責,不得以「違建查報作業原則」作為對抗之主張。
- 參、國軍眷區及國民住宅應依「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及「國民住宅管理條例」之 相關法令辦理。
- 肆、違建查報作業原則 一、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如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 生、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等,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拆除。 二、前款既存違建,在原規模之修繕行為(含修建),暫免查報拆除,以拍照登記方式列管 ,依本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措施處理。但若有新建、增建、改建等情事,或加層、加高 、擴大建築面積,增加樓地板面積者,則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 三、合法建築物之修繕行為(含修建),暫免查報,但若有新建、增建、改建等情事,或加 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增加樓地板面積者,則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 四、前述二、三款修繕(含修建)行為,因情況特殊致面積擴大在三平方公尺以內,或層高 增加後其簷高在三公尺以下(脊高三.五公尺以下)者,比照前二款辦理。 五、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原有閣樓者不得再設置。該層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拍照列 管,暫免查報。 六、建築物外?棤}口或陽台外緣裝設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五十公分,且未將原有外?朁謚? 者,暫免查報。但位於防火間隔(巷)者,一樓僅能突出防火間隔(巷)十五公分。 七、建築物外?晱~緣搭蓋之雨庇,其淨深在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 者,且非使用永久性建材者,暫免查報,位於防火間隔(巷)者比照前款辦理。 八、伸縮性活動式棚架,比照前款辦理,惟開展後在一樓者逾九十公分,二樓以上逾六十公 分者,即予查報拆除。 九、以竹、木、金屬等臨時性建材搭建之花架,無頂蓋及壁體,透空率達三分之二以上,面 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公尺以下,暫免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防火間隔( 巷)、停車空間(如設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應取得約定專用權)。 十、家庭用規模之分離式冷氣機、排風管或冷卻水塔等高度在一.二0公尺以下,體積在0 .五立方公尺以下者,暫免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防火間隔(巷)及停車空間。 十一、營業性排風管及排煙油設備,其斷面積未超過0.二平方公尺者,暫免查報,惟不得 占用巷道、防火間隔(巷)及停車空間。 十二、既有圍?晪麍陞i啟閉之出入口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三、違建作為營業性廚房使用者,一律查報拆除。 十四、陽台欄杆及女兒?棫平蚴堙A其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者,免予查報。 十五、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至建築線間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寬度在二 公尺以下,並以無壁體及非鋼筋混凝土造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六、設於法定空地(不含騎樓地、無遮簷人行道、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之假山水 等景觀設施,免予查報。 十七、法定空地上(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鐵欄杆式圍籬,高度在二公尺以下,?棪穧b 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及守望相助崗亭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 且未有基礎定著於土地者,暫免查報,拍照列管。 十八、架設碟形天線,其直徑未超過三公尺,透空架高未超過九公尺者,免予查報。 十九、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二樓以上陽台加窗及一樓平台加設鐵捲門或落地門窗, 且原有外?晱憬謚ㄙ怴A免予查報。 二十、貨櫃或車體開有門窗,且定著於一定處所作為居室使用者,視為違建查報處理,惟施 工工地經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二十一、領有使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四周原無壁體(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在未增加 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情形下,加設門窗或外?晼A免予查報。 二十二、家禽、家畜棚舍及鴿舍等,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者,免 予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防火間隔(巷)、停車空間、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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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3001
違建查報作業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4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84)工建字第118267號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