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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3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73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73)建四字第19760號公告修正
  • 一、設立登記: (一)應具備書表及規費:(參考附件一) (二)應行注意事項: 1.未經領得公司執照之公司組織,設立登記時應先辦理籌設許可,並應於核發許 可之日起二個月內申請核發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書,逾期撤銷籌設許可。 2.申請人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申請登記。 3.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甲、乙等兩種。甲等資本額新臺幣參拾萬元以上,並須聘僱 有專任技術員一人,專任技工三人以上。乙等資本額新臺幣參萬元以上,並須 聘僱有專任技工二人以上。 4.技術員工資格: 甲、技術員資格: (1)經高等考試衛生工程、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類考試及格,並曾從事 自來水工程工作一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2)專科以上學校衛生工程、土木、建築、機械、化工科系、水利工程科、 設計科建築設計組、機械工程科製造組、營建技術科、化學工程科設計 操作組畢業,並曾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二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3)經普通考試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類科考試及格,並曾從事自來水工 程工作四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4)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土木、土木工科、建築、建築製圖科、建築木工科、 建築工科、建築泥工科、測量科、機械、機工科、製圖科、機械製圖科 (建築組、機械組)、管鉗工科、化工科、化驗科畢業,並曾從事自來 水管工程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乙、技工資格:經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領有證書者。 5.資本證明文件: (1)公司組織:資本額證明文件,附公司執照影本(籌設許可者免附)。 (2)行號組織:資本在十萬元以上附資產負債表,表上由會計師簽證(查帳報告 及委託書),資本額在十萬元以下免附會計師簽證(其他足以證明資本額證 件)。已領有公司登記執照及廳(局)電器承裝業登記證,其資本金額與自 來水管承裝商規定之資本金額相符者,可以該項執照或登記證影印本代替資 本證件。 6.資本證明,除銀行存款證明外,如使用合作社之存款證明者,應限於社章規定 之營業區域為準。 7.建築使用執照(或六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水電費收據、房屋稅單)及房屋使 用同意書(或租賃合同),產權證明書影本各乙份。 8.技術員學歷證件各一份(補習學校畢業者應以領有教育廳(局)資格證明書為 準)。(出具技術員經歷證件之公司行號應蓋用在省(市)建設廳(局)登記 有案之印章,如係由登記地區不同之水管承裝商出具者,應附送其水管承裝商 登記證及工程手冊登記印鑑影本)。 9.負責人如具有公務員身分者,不得申請登記。技術員及技工如具備公務員身分 或在其他公司、行號服務尚未離職者,亦不得受申請登記之水管承裝商聘僱。
  • 二、變更登記: (一)應具備書表及規費:(參考附件二) (二)資本額變更登記: 1.繳回原登記證及承辦工程手冊。 2.公司組織:公司執照影本。 行號組織:資本在十萬以上附銀行存款證明、增資前試算表與增資後資產負債 表、會計師簽證查帳報告及委託書。 3.負責人相片二張。 4.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三)營業地址變更登記: 1.繳回原登記證及承辦工程手冊。 2.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六十年十二月廿日以水電費收據、房屋稅單)及房屋使用 同意書(或租賃合同),產權證明書影本各乙份。 3.公司執照影本(限於公司組織者)。 4.負責人相片二張。 5.門牌改編時應檢附戶政機關證明。(規費免繳) 6.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四)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1.繳回原領登記證、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工之工作證。 2.公司執照影本乙份。 3.負責人、技術員(工)相片各二張(負責人兼技工者需附加二張)。 4.技術員畢業證書,技工考驗合格證書。 5.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五)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 1.繳回原領登記證、承辦工程手冊。 2.公司執照影本乙份。 3.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4.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六)公司組織變更登記: 1.繳回原領登記證、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工)工作證。 2.公司執照影本乙份。 3.負責人、技術員(工)相片各二張(負責人兼技工者需附加二張)。 4.技術員畢業證書,技工考驗合格證書。 5.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七)技術員變更登記: 1.技術員畢業證書正、影本及身分證(職業應變更為受僱公司、行號之員工)影 印本(正、反二面)各乙份。 2.技術員經歷證明乙份,(出具技術員經歷證明之公司行號應蓋用在省(市)建 設廳(局)登記有案之印章,如係由登記地區不同之水管承裝商出具者,應附 送其水管承裝商登記證及工程手冊登記印鑑影本)。 3.技術員相片七張(五張貼登記表、二張備繳)。 4.繳回原技術員工作證。 5.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八)技工變更登記: 1.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正、影本及身分證(職業應變更為受僱公司、行號之員工) 影本(正、反二面)各乙份。 2.技工相片七張(五張貼登記表、二張備繳)。 3.繳回原技工工作證。 4.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九)公司行號及負責人印鑑變更登記: 1.繳回原承辦工程手冊。 2.申請書蓋妥公司、行號及負責人之新舊印鑑,並另附新印鑑印模二份,原印鑑 若遺失檢附登報聲明作廢之報紙全份。 3.負責人相片乙張。 4.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十)技術員、技工解僱應備文件如左: 1.解僱申請書乙份(自行填寫)。 2.繳回工作證。 3.技術員檢附畢業證書,技工檢附合格證書。 4.離職證明書乙張。 (十一)水管承裝商暫行停業應備文件如左:   1.申請書乙份(自行填寫)。   2.繳回原領登記證、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工)工作證。(俟復業時發還) (十二)水管承裝商歇業或註銷登記應備文件如左:   1.申請書乙份(自行填寫)。   2.繳回原領登記證、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工)工作證。   3.技術員畢業證書、技工考驗合格證書。 (十三)水管承裝商登記證補發應備文件如左:  1.申請書乙份(自行填寫)。  2.檢附登報聲明作廢之報紙全份。  3.負責人相片乙張。 (十四)承辦工程手冊補發應備文件如左: 1.申請書乙份(自行填發)。 2.檢附登報聲明作廢之報紙全份。 3.負責人照片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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