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公字第101319227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說明: (一)凡以裝修氣體燃料導管及給氣設備工程為業者均須依「臺北市氣體燃料導管承裝 業管理辦法」申請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登記。 (二)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分甲、乙兩級。 1.甲級承裝業得承裝一切高壓管、本管、支管、用戶管工程。 2.乙級承裝業得承裝用戶管工程。 (三)凡新創設之承裝業須辦理設立登記。 (四)凡公司(行號)名稱、負責人、組織、資本額、營業地址等有變更者均須辦理變 更登記。
  • 二、應該準備之文件:
    名 稱 需要數量 法令依據 說 明
    1.申請書 氣體燃料導管承裝 業管理辦法第七條 。 依照表格各欄以鋼筆或原子筆填 寫清楚,貼妥相片並蓋公司(行 號)及負責人印章。
    2.資本額證明 管理辦法第五、六 、七條。 甲級者新臺幣二00萬元以上, 乙級者一00萬元以上,並附下 列證件之一:(1)銀行存款證明 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 (2)經濟部公司執照影。
    3.營業場所證 明 管理辦法第五、六 、七條。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4.技術員資格 證明 管理辦法第五、六 、七條。 甲級者須僱用專任技術員乙名, 乙級者免僱。
    5.技術員經歷 證明 管理辦法第五、六 、七條。 甲級者須僱用專任技術員乙名, 乙級者免僱。
    6.技工考驗合 格證 各1 管理辦法第五、六 、七條。 甲級者應僱用專任技工三人以上 ,乙級者二人以上。
    7.身分證影本 各1 管理辦法第五、六 、七條。 負責人、技術員、技工,均應各 繳乙份 (正反兩面易於辨識者) 技術員、技工職業欄應登記為受 僱公司行號員工。
    8.相片 各2 管理辦法第五、六 、七條。 負責人、技術員、技工等除應在 申請書上各貼乙份外另附繳乙份 ,背面寫明姓名以小信封裝妥。
    9.工具明細表 管理辦法第五、六 、七條。 應依管理辦法附表規定置備各項 工具,並附發示影本或其他證明 文件。
    10.執照費及 登記費 一、000 元 管理辦法第七條。 變更登記時減半為五00元。
    附註:變更登記時應檢送變更登記申請書,至應備之文件依變更內容附送有關文件 。
  •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請依規定填妥書表,檢附相關證件(如前表應備之文件),向產業發展局 申請,申請書表請至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站(網址:www.ed.taipei.gov.tw/ 便民服務/人民申請案件/公用事業科)下載。 (二)作業程序如作業流程圖。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