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說明: (一)凡以裝修氣體燃料導管及給氣設備工程為業者均須依「臺北市氣體燃料導管承裝 業管理辦法」申請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登記。 (二)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分甲、乙兩級。 1.甲級承裝業得承裝一切高壓管、本管、支管、用戶管工程。 2.乙級承裝業得承裝用戶管工程。 (三)凡新創設之承裝業須辦理設立登記。 (四)凡公司(行號)名稱、負責人、組織、資本額、營業地址等有變更者均須辦理變 更登記。
- 二、應該準備之文件:
名 稱 需要 數量 法令依據 說 明 1.申請書 3 氣體燃料導管承裝 業管理辦法第七條 。 依照表格各欄以鋼筆或原子筆填 寫清楚,貼妥相片並蓋公司(行 號)及負責人印章。 2.資本額證明 1 管理辦法第五、六 、七條。 甲級者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乙級者一○○萬元以上,並附下 列證件之一: (1)銀行存證明及 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2 ) 經濟部公司執照影。 3.營業場所證明 1 管理辦法第五、六 、七條。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4.技術員資格證明 1 管理辦法第五、六 、七條。 甲級者須僱用專任技術員乙名, 乙級者免僱。 5.技術員經歷證明 1 管理辦法第五、六 、七條。 甲級者須僱用專任技術員乙名, 乙級者免僱。 6.技工考驗合格證 各1 管理辦法第五、六 、七條。 甲級者應僱用專任技工三人以上 ,乙級者二人以上。 7.身份證影本 各1 管理辦法第五、六 、七條。 負責人、技術員、技工,均應各 繳乙份 (正反兩面易於辨識者) 技術員、技工職業欄應登記為受 僱公司行號員工。 8.相片 各2 管理辦法第五、六 、七條。 負責人、技術員、技工等除應在 申請書上各貼乙份外另附繳乙份 ,背面寫明姓名以小信封裝妥。 9.工具明細表 1 管理辦法第五、六 、七條。 應依管理辦法附表規定置備各項 工具,並附發示影本或其他證明 文件。 10.執照費及登記費 一、 ○○ ○元 管理辦法第七條。 變更登記時減半為五○○元。 附註:變更登記時應檢送變更登記申請書,至應備之文件依變更內容附送有關文件 。 -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請依規定填妥書表,檢附相關證件(如前表應備之文件),向產業發展局 申請,申請書表請至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站(網址:www.ed.taipei.gov.tw/ 便民服務/人民申請案件/公用事業科)下載。 (二)作業程序如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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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04
臺北市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登記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公字第096337165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及作業流程圖;並自函頒之日施行
(原名稱: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登記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登記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