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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4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84)北市建四字第09914號公告修正
  • 甲、說明: 一、冷凍空調工程業分為甲、乙、丙三級,各級業務範圍如左: (一)甲級:從事任何噸級空調或任何馬力冷凍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施工、操作 運轉及維護檢修等業務。 (二)乙級:從事五00噸以下空調或二00馬力以下冷凍等工程之施工、操作運轉及 維護檢修等業務。 (三)丙級:從事一00噸以下空調或五0馬力以下冷凍等工程之施工、操作運轉及維 護檢修等業務。 前項冷凍空調工程業業務範圍內之規劃設計、監造與建築物有關者,應依建築法第十三 條之規定辦理。 二、冷凍空調工程應具備之條件如左: (一)甲級: 1.登記資本額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2.有一次承裝五00噸以上空調或二00馬力以上冷凍工程之經歷或能力。 3.聘僱專任技師一人,專任冷凍空調甲級技術士一人,乙級技術士二人,及丙級 技術士三人以上。 4.具有附表一所定之儀器及工具。 (二)乙級: 1 登記資本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 2 具有一次承裝一00噸以上,未滿五00噸之空調或五0馬力以上,未滿二0 0馬力之冷凍工程之經歷或能力。 3.聘僱專任技師或專任冷凍空調甲級技術士一人,專任冷凍空調乙級技術士一人 及丙級技術士二人以上。 4.具有附表二、所定之儀器及工具。 (三)丙級: 1.登記資本額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 2.聘僱專任冷凍空調乙級及丙級技術士各一人。 3.具有附表二、所定之儀器及工具。 三、冷凍空調工程業聘僱之技師、技術士其資格如左: (一)技師:依技師法規定領有冷凍空調工程科及相關科別技師證書並有冷凍空調工程 科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 ※前項技師如係電機、機械科技師依「技師法」及「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規定, 應具有從事各該科(電機、機械)及(冷凍空調)等工作各二年以上之經驗,(但在 同一時間、同一執業機構從事冷凍空調工程與機械工程或冷凍空調工程與電機工程技 術工作者得併予採認),至於在服務期間補助證明文件請提出扣繳憑單、勞保卡、契 約書等影本擇一送核。 (二)技術士:分甲、乙、丙三級。領有冷凍空調裝修或相關職類技術士證者。 前項第二款技術士之資格甲級技術得代替乙、丙級技術士,乙級技術士得代替丙級技術 士。 第一項聘僱之技師應依技師法規定請領執業執照。 四、凡變更組織、變更等級、更換負責人(公司組織除外),應撤銷原登記證,重新申請登 記。 五、凡商號名稱、增減資本額、營業地址、公司組織負責人、及技術員工等有變更者,應於 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 乙、申請登記應備書件: 一、申請書(五份):表格各欄請以鋼筆或原子筆填寫清楚、貼妥照片並蓋妥商號及代表人 印鑑。 二、資本額證件: (一)公司組織請先行設立,並附公司執照影本乙份。 (二)商號須附會計師查帳報告書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變更登記應另附增(減)資前後之試算表各乙份)。 三、營業場所證件: 變更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四、技師資格證件正本:領有冷凍空調工程科或相關科別(電機、機械)之技師證書並加附 擔任冷凍空調工程二年以上之服務經驗證明,又該技師請領執業執照,應於冷凍空調工 程業設立登記之後,取得事業單位聘僱證明文件,再依技師法規定申辦執業執照。 五、技術士證(正本):「冷凍空調裝修工」、「電器修護工」、「電機修護工」、「鉗工 」等職種考驗合格者。 六、身份證影本:負責人、技師、技術士等各級乙份,其職業欄應變更為受僱公司行號之員 工。 七、照片:負責人、技師、技術士等均應在申請書(共五份)各貼乙張。 八、臺灣區冷凍工程業同業公會出具之儀器及工具證明文件。 九、登記費:不分等級一律新台幣貳仟元。變更、換發、補發減半收費。 附註:變更登記時應檢送變更登記申請書(五份)至於應備之書件依變更內容檢附有關書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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