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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3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北市建二字第09331323100號函發布廢止
  • 一、說明: (一)凡經營鑿井業者(指使用機械設備或手工承攬鑽鑿深淺水井工程之公私營公司組 織或商號)均須依鑿井業管理規則申請鑿井業登記。 (二)鑿井業分左列三等: 甲等:得承攬一切大小深淺水井工程,並得兼營地質探鑽業務。 乙等:得承攬管徑三十公分,深度一百公尺以內之水井工程。 丙等:得承攬以手工鑽鑿之淺井工程。
  • 二、登記應準備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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