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市民申請承購國民住宅(以下簡稱國宅)及貸款自 購住宅等候名冊有關作業,以瞭解市民對國宅之需求及協助收入較低家庭購置自用住宅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國民住宅處(以下簡稱國宅處)為辦理市民申請承購國宅及貨款自購住宅等候名冊 有關業務之主辦機關。
- 三、國宅處建立市民申請承購國宅及貸款自購住宅等候名冊應辦理公告,其公告事項如左: (一)預定興建國宅戶數及貸款自購住宅核配戶數。 (二)申請期限及手續。 (三)申請人應具備之條件。 (四)資格審查及等候順位抽籤。 (五)國宅選購。 (六)貸款自購住宅有關事項。 (七)貸款金額、利率、償還期限。 (八)其他事項。
- 四、申請等候承購國宅及貸款自購住宅者,應於公告期限內向國宅處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等候承購國宅及貸款自購住宅,僅能擇一申請,其須知由本府另定之。
- 五、申請等候承購國宅及貸款自購住宅者資格之審核。 (一)初審:就申請人提出之書面資料予以審核。 (二)複審:就申請人提出之戶籍資料,以公告出售國宅或核貸自購住宅之戶數,依等 候名冊之順位列冊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有無自有住宅。
- 六、經初審符合規定者,依左列程序建立等候名冊。 (一)申請等候承購國宅者,訂期公開辦理順位抽籤,依中籤之順位建立等候名冊;申 請等候貸款自購住宅者,以郵戳日期先後依序建立等候名冊。 (二)申請等候承購國宅及申請等候貸款自購住宅合併建立等候名冊,分類登記,並通 知等候人。 (三)申請等候承購國宅之一般承購戶及優先承購戶,應分別登記。
- 七、國宅處於等候名冊建立後,應繼續接受市民申請等候,依序列冊。
- 八、等候名冊建立後,凡未列入等候名冊之市民申請承購國宅或貸款自購住宅,均不予受理 。
- 九、國宅興建完工或年度貸款自購住宅戶數經核定後,國宅處應依等候名冊順位通知等候人 繳納有無自有住宅之查核費用(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收費基準計收)及檢送最新戶籍 資料據以列冊函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其有無自有住宅。經查核無自有位宅者,即 依規定通知申請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戶口名簿(正本)親自辦理承購國宅或貸款自購 住宅等事宜。如經審查其戶籍與規定不符時,即取銷其承購或承貸資格。具有購屋儲蓄 存款優先承購國宅之資格者,應一併檢附存款證明,以憑查核,如經審查不符規定者, 即取銷其承購資格。
- 十、國宅處依等候名冊順位通知等候人承購國宅或貸款自購住宅後,等候人如未於規定期限 內辦理承購或承貸手續者,視為棄權,並註銷其等候順位,由次一順位遞補,經註銷等 候順位者,其等候權隨即消滅,應重新辦理等候登記。
- 十一、本要點未定事項,依國民住宅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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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6-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8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78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78)北市府宅三字第315631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