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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6-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95)府都住字第09578230800號令發布廢止
  • 一、臺北市政府為辦理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以下簡稱國宅)預選登記作業,特訂定本作 業程序。
  • 二、國宅預選登記對象以已向臺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登記列冊之國宅 等候戶為限。
  • 三、國宅預選登記以一個會計年度辦理一梯次為原則,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內,就上一年度已 發包開工之國宅基地辦理公告接受預選登記,並編印國宅預選作業須知及相關資料,以 供等候人參閱。
  • 四、國宅預選登記作業應辦理公告,除刊登報紙三日外,並在本處及各區公所張貼公告,公 告事項如左: (二)三分之一提供優先等候戶,三分之二提供一般等候戶。
  • 五、國宅預選登記作業如左: (一)本處按興建可供預選登記之戶數,依等候名冊之順位通知等候人繳交現址(目前 設立戶藉之地址)全戶之戶籍資料(夫妻分戶者,另行檢附配偶之戶籍資料), 以及有無自有住宅之查核費用,逾期未辦者,視同棄權,並取消等候名冊之順位 ,本處應於公告受理期限屆滿後五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業。 (二)本處按等候人繳交之戶籍資料,統一列冊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有無自有 住宅。 (三)國宅等候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經財稅中心查核確無自有住宅審查合 格者,本處應即訂期通知等候人選定國宅基地及簽訂承諾書,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如等候人逾期未選定國宅基地者,視同棄權,並取消其等候順位,其餘額併下 梯次辦理預選登記。 (四)預選登記之國宅基地,如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以致停止興建時,預選人得保 留其預選資格一次。 (五)國宅等候人經審查不合格者,本處應即敘明原因予以退件,並取消其等候名冊之 順位及資格。
  • 六、預選登記國宅完工選購作業如左: (一)預選登記之國宅完工並核發使用執照後,即通知預選人繳交現址(目前設立戶籍 之地址)之戶籍資料(夫妻分戶者,應另行檢附配偶之戶籍資料),辦理有無自 有住宅之複查事宜。 (二)預選登記之國宅水電接通,完成驗收程序後,即通知複查合格之預選人,依順位 之先後分梯次辦理國宅選購決定承購國宅之門牌號,繳交訂金及領取繳款單等手 續。 (三)殘障戶,優先戶及一般戶之國宅選購,按一、一、二之比例交錯辦理,其選購順 序,於現場推派代表公開抽籤決定。 (四)複查不合格者,註銷其預選登記之權利,並取消其等候名冊之順位。 (五)預選登記國宅完工辦理選購時,如因註銷資格或棄權致該國宅社區產生餘額時, 由等候名冊依序通知等候人辦理選購,唯等候人不願選購時,得保留其預選資格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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