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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86)府工一字第8608396300號函訂頒
  • 一、為加強營繕工程工地勞工安全衛生,防止職業災害,特訂定本須知,本須知未規定者, 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辦理。
  • 二、職責界定: (一)甲方應設置(指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負責推動工地勞工安全衛生 相關事項。 (二)乙方應於開工前檢具資料包括工程名稱、工程地點、預定開工日期及承商名稱、 地址、乙方負責人、電話等,函送當地檢查機構備查,並遵循勞工安全衛生法令 執行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 (三)乙方應依法設置專任常駐工地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辦理自動檢查、必要之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訂定工作守則及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報備等勞工安全衛生法 令規定應辦事項。 (四)乙方如就其承攬之一部分交付專業廠商再承攬時,應隨時掌握施工進度所衍生之 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災必要措施,並於各項施工作業前明確告知專業承攬廠 商。 (五)如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甲方應指定一承商設置協議組織並負整 個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責任,被指定之承商不得拒絕。該承商對其他承商及其 所僱用勞工就施工安全有監督及違反安全規定之處分權,所需費用以專款專用原 則統籌支應,各標承商應依照合約安衛費用比例計算分攤,按月將應分攤之款額 撥付負責辦理之廠商。對於拒不撥付分攤款之廠商,甲方得於計價款中扣留該費 用逕行撥付。
  • 三、勞工安全衛生計畫: 營繕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之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者,乙方應依危險 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之規定,於工程施工前一個月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並檢 附相關必要之資料及文件,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如非屬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營造工 程,乙方應於施工前向甲方提送包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施工計畫書時應副送乙份 至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 四、勞工安全衛生設施: 乙方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設置必要 之安全衛生設施,並特別注意(一)墜落災害防止;開口部分或高處作業裝設護欄或護 蓋等設施或架設安全母索配掛安全帶。(二)感電災害防止:臨時用電設備裝設漏電斷 路器、電焊機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移動電線應予以架高等措施。(三)危險機械進 場許可制:具備起重機合格證、起重機操作手合格證、起重機吊掛作業手合格證等始可 進場作業。(四)自主管理:勞安人員、擋土支撐、施工架組配、模板支撐、鋼筋組配 及隧道挖掘襯砌等作業主管人員在場監督指揮。有關安全設施之保養維修由甲方指定之 承商負責,所需費用應由平行承攬之承商共同負擔。
  •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檢查: 乙方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依工程特性,訂定自動檢查項目並表格化,進行檢查存檔。 對依法應實施自動檢查項目,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規定進 行檢查並送交甲方後始得進場施工,並存檔備查。甲方得依須知補充規定,進行各項安 衛設施檢查工作。
  • 六、緊急及意外事故處理: (一)工地需建立緊急及意外事故之通報方案。 1.緊急及意外事故包括三類: (1)作業方面(人員傷亡、財物損失、公共危險) (2)自然災害方面(地震、颱風、洪水、強風、暴雨) (3)公共安全事件方面(炸彈威脅、蓄意爆破、擅自闖入、惡意破壞或偷竊、公 安擾亂、罷工、綁架、勒索)。 2.如有上述狀況發生,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及當地檢查機構,甲方於緊急事故發 生應立即填報「緊急及意外事故立即回報單」通知並協調相關單位處理。(附 件一) 3.緊急意外事故通報流程如附件二。 (二)意外事故發生後,乙方應會同甲方採取行動如下: 1.除救人或有擴大災害顧慮之事故現場外,應保持現場完整以利證據收集。 2.事故有關之事物情況均應照相存證。 3.記錄見證人姓名、有關人員及受損設備。 (三)乙方需要建立意外事故及傷害記錄並妥善保存。 (四)乙方應依工程特性於工地訂定緊急事故救援方案,並應依方案內容訂期演練。其 中乙方應列明緊急電話號碼表,並張貼在每個電話機旁,緊急電話號碼表至少應 有下列資料: 1.工地之地址及位置。 2.警察、消防、救護車、醫院瓦斯、自來水、電力等電話號碼。 3.業主電話號碼。 另乙方必須安排救援及急救措施,以減少人員之傷亡。
  • 七、獎懲: (一)甲方依本須知第五點規定進行檢查發現之缺失,得依本須知補充規定辦理扣款及 給付計價款事宜。 (二)工程施工中如經甲方及有關機關抽查發現乙方未依本須知設置安全衛生設施時, 乙方應於接獲安全衛生之問題及建議時,在甲方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報其改善事 項及方案並改善完成,如逾期仍未改善,得勒令停工至改善為止,始准復工,本 項停工期間,工期不得扣除。甲方並得要求乙方撤換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工地主 任。 (三)如因安衛設施不足或安全管理不善,已發生災害或有危害勞工安全之虞時,甲方 得將承商移送當地檢查機構,實施勞動檢查後依法處理。 (四)經當地檢查機構函令停工之建築工程,停工期間建管處不予進行勘驗,非建築工 程甲方應配合督促其限期改善,並促其申請復工檢查。 (五)乙方於工程施工期間經甲方及有關機關督導檢查安全衛生結果績效良好者,由甲 方發給獎狀以資鼓勵,並作為優良廠商評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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