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管理透視膜廣告物,執行「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八款規定,特訂定 本要點。
- 二、透視膜廣告物指在透明膜之材質上,烙印相關文字、圖樣,採黏著方式黏貼於建築物外 牆或玻璃帷幕上之廣告物。
- 三、透視膜廣告物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九十條避難層出入口、第一百 零八條之緊急進口、第二百三十三條之緊急進口,及其他依消防法所規定之相關 開口或建築物原有留設開口之開啟或使用功能。 (二)設置透視膜廣告物之建築物,有關採光面積,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 四、透視膜廣告物於設置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並請領廣告物許可證 : (一)申請書。 (二)設置圖說:應載明廣告物內容、設置規格、設置位置、使用材料及黏貼方式。 (三)設置處所之所有權使用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四)其他相關文件。
- 五、申請設置之透視膜廣告物不得違反「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之規定。
- 六、本處理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並於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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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05
透視膜廣告物申請設置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1)北市工建字第091519491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發布日實施
(原名稱:透視膜廣告物申請暫時管理要點;新名稱:透視膜廣告物申請設置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