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獨立柱、版裝飾物不得於地面層設置。(按於地面層設置即歸屬為門廊)。
- 二、二層以上每處陽臺設置之裝飾性版、柱不得超過二處,且版狀之裝飾物應設置於陽臺之 兩側。
- 三、裝飾性版、柱之長度(即正面寬度)或直徑(圓柱形)合計值不得超過陽臺長度八分之 一。但第二層以上之陽臺內側有結構柱而於陽臺外緣設置與柱同寬之美術版,僅計入處 數檢討,而不檢討佔陽臺長度之比例。
- 四、於結構計算書及結構平面圖上,裝飾性版、柱不得具備結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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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7 年 09 月 03 日
中華民國77年9月3日臺北市政府(77)北市工建字第67159號訂定發布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