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8-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8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78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78)府建市字第100969號函訂定
  • 一、本規格要點依據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十二條訂定之。
  • 二、各類攤販攤架均以不鏽鋼質料設置,其規格如左: (一)香菸、獎券攤架採懸掛式,高不得超過一五0公分,寬不得超過一00公分,深 不得超過一0公分。 (二)書報攤架高不得超過一五0公分,寬不得超過一00公分,深不得超過三0公分 。 (三)鋼筆、飾品、玩具、刻印攤架高不得超過一五0公分,寬不得超過一00公分, 深不得超三0公分。 (四)水果、冷熱飲料、飲食攤架高不得超過二00公分,寬不得超過一五0公分,深 不得超一00公分。 (五)雞鴨魚肉類攤架不得超過二00公分,寬不得超過一八0公分,深不得超過九0 公分。 (六)其他類攤架規定,比照性質相近攤架規格規定辦理之。
  • 三、各類攤販設備規定如左: (一)各類攤販所需用具,一律放置攤架內,不得在攤架周圍放置商品及雜物。飲食攤 得設置圓凳四個,或長凳兩條(共四位) (二)攤架應採活動式並不得以車輛為攤架。 (三)攤架上之招牌,上下不得超過二0公分,左右不得超過攤架寬度。顏色字體視需 要自行設計,質料以壓克力為主。 (四)攤架前左上方明顯處應有懸掛攤販證位置之設備。 (五)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以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有關規定辦理。 (六)攤販集中場內之攤位不得隔間及按裝門窗。如有棚布破舊應予換新,同一集中場 顏色應統一,以美觀整齊為原則。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