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市公娼接客費標準如下表:
丙 等 乙 等 甲 等 等 級 調 執 、 業 衛 臥 浴 室 設 未 備 裝 者 置 有 空 者 執 業 臥 室 裝 置 有 空 調 、 執 浴 業 室 臥 、 室 廁 裝 所 置 設 有 備 空 者 調 區 分 標 準 八 ○ ○ 元 一 、 ○ ○ ○ 元 一 、 二 ○ ○ 元 金 每 時 段 收 額 費 四 、 ○ ○ ○ 元 四 、 五 ○ ○ 元 五 、 ○ ○ ○ 元 留 宿 收 費 金 額 三 二 一 收、 時、 分 、 其不 起留 鐘 每 他得 至宿 計 時 費向 八以 算 段 用遊 時每 。 以 。客 止日 十 加 。零 五 備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