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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87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7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2698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財政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並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 服務科:納稅服務、稅務宣導、業務檢查等事項。 二 工商稅科:營業稅稽徵行政、稽徵業務企劃、稅源資料蒐集分析事項。 三 財產稅科: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工程受益費 等稽徵及行政事項。 四 機會稅科: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等稽微及行政事項。 五 稅務管理科:清理欠稅執行、稅務管理等事項。 六 稽核科:違章調查、複核營業稅、財產稅稽徵事項。 七 資訊室:電腦管理、課稅資料處理及辦公室自動化等事項。 八 法務室:違章審理處分、行政救濟、違章管理等事項。 九 監察室:稅務風紀之查察及風紀案件之辦理等事項。 十 秘書室:文書、庶務、出納、檔案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務等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分處主任、科長、主任、秘書、督導、審核員 、專員、股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稅務員、科員、助理設計師、助 理管理師、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雇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處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分處,辦理稅捐稽徵業務等事項,其配屬員額由本處 總員額內分配,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備。
  • 第 9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七 分處主任。 處務會議時由處長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 府財政局轉請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 定﹔丙表由本處訂之,報請臺北市財政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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