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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1003
全部
民國 81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1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81086076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財政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 (一)預算之成立、分配、調整、及核定支付案件之建檔、管制等有關 事項。 (二)支付案件之收辦審核及預算餘額查對等有關事項。 二 第二科: (一)市庫支票之保管、簽開等有關事項。 (二)市庫支票之封發、換發、補發有關事項。 三 第三科: (一)支付帳務報表之管制、分析、研判及兌付支票整理銷號等事項。 (二)制度程式之設計、維護及機器操作管理事項。 四 秘書室:文書、出納、事務、研考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秘書、科長、主任、稽核、股長、科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 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 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六 其他經處長邀請、指定列席或參加人員組成之。
  • 第 10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財政局核定,丙 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財政局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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