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院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第十條規定訂 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如左: 一 科長。 二 室主任。 三 分處主任。
- 第 3 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之職期定為三年,並得連任一次, 但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 前項人員如因業務需要或情形特殊,得隨時遷調,不受任期之限制。
- 第 4 條職期屆滿調任人員,於職期屆滿前三個月,由主辦人事單位,擬具稅務主管 人員職期屆滿考核表(如表式)密呈稅捐稽徵處處長就其品德、學識、才能 及服務成績等項綜合考評後,擬議調整職務呈報財政局轉呈本府遷調之。 前項服務成績包括考績、平時獎懲、稽徵成績,其考核標準另行訂定。
- 第 5 條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日起算,並以每年六月或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
- 第 6 條任期屆滿之主管人員除成績特優或較低者,得報請調較高(低)職務外,按 左列規定辦理: 一 內外單位輪調:該處各科室主管與各分處主任輪流調任。 二 地區或單位輪調:科室互調或分處地區輪調。 三 調任非主管職務:與該處督導、秘書等高級非主管人員互調職務。
- 第 7 條調任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經呈奉核准外,逾期不赴調者,得視情 節輕重予以議處。
- 第 8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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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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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0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90)府法三字第90069010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