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 稱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館長一人, 襄理館長處理館務。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第 3 條本館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採編課:圖書資料之徵集、選購、登記、分類、編目及交換等事項。 二、閱覽典藏課:各類圖書資料、金石、輿圖、文獻之典藏、陳列、供閱 、出借及催還等事項。 三、諮詢服務課:參考諮詢資料之徵集與整理、館際合作、諮詢服務、電 子資源推廣、樂齡及多元文化服務等事項。 四、推廣課:調查統計、研究實驗、視察輔導、推廣活動、展覽演講、文 宣刊物、導覽參觀及圖書館專業人員訓練等事項。 五、視聽室:視聽資料之蒐集、整理、製作、保管、出借及催還;視聽節 目之安排、放映;視聽器材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六、資訊室:各種資料之分析、登錄、輸入;資訊制度規劃、程式設計、 計算機應用之研究、設備操作及維護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印信、財產、出納、庶務、研考、營繕、機電設備之 管理維護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事項。
- 第 4 條本館置秘書、課長、主任、分館主任、分析師、輔導員、設計師、管理師 、技士、課員、技佐、助理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輔導員,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之資格聘任。
- 第 5 條本館得視業務需要,於適當地區設置分館,辦理閱讀推廣及館務營運,其 配屬員額,由本館總員額內分配。 新增分館所需員額依臺北市立圖書館新設分館及分館員額設置基準增置之 。
- 第 6 條本館設會計室,置主任、課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 第 7 條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本館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館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教育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館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館長。 二、秘書。
- 第 12 條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館長。 二、副館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主任。 六、輔導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局核定; 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教育局備查。
- 第 14 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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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10
自治規則
民國 115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552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及編制表;並溯自115年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