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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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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7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6425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置場長,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場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
    本場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研究推廣組:掌理體育與運動之研究、調查、統計、資料蒐集、刊物編 輯及宣傳輔導、競賽活動之推廣等事項。 二 指導管理組:掌理民眾體育訓練、組織、保健及場地器材之管理與維護 等事項。 三 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票務、庶務、營繕、財產管理、採購 、環境維護、場地保養、機電及其它不屬於各組之業務等事項。
  • 第 4 條
    本場置秘書、組長、主任、研究員、組員、管理員、技術員及辦事員、書記 。
  • 第 5 條
    本場設場務會議,由場長召集之,每一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並由場長擔任主席: 一 場長。 二 秘書。 三 組長。 四 主任。 五 研究員。 六 管理員。 七 會計員。 八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場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參加。
  • 第 6 條
    本場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 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場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核定;丙表由本場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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