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館長,襄理館長處理館務。
- 第 3 條本館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研究組:掌理國際美(藝)術交流與館務合作、美術學術研究、館務發 展研究及重要專題研究等事項。 二 展覽組:掌理美術作品之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之交流、接待服務及新聞 聯繫等事項。 三 典藏組:掌理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分類登記、整理考據、裱裝修護等 事項。 四 推廣組:掌理美術教育之推廣、研究輔導、刊物出版、國際學術交流活 動、假日廣場活動及美術專業圖書之編組採錄諮詢服務等事項。 五 總務組:掌理文書、事務、印信、出納、財產管理、管制考核、機電管 理、警衛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 第 4 條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組長、助理研究員、技正、編審、組員、技士、 技佐、導覽員、解說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 計事項。
- 第 6 條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本館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主持,每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館長。 二 副館長。 三 研究員。 四 組長。 五 主任。 六 經館長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
- 第 10 條本館為應業務需要得敦聘學者專家為諮詢委員及審議委員,以提供業務發展 諮詢意見及參與典藏作品之審議事項。
- 第 11 條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文 化局核定;丙表由本館訂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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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4006
臺北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88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5327600號令修正發布第1~4、9、11條條文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