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據大學法第八條及師資培育法之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立師範學院(以下簡稱本校)以培養國民小學、幼稚園教師及其他教 育專業人員並研究教育學術為宗旨。
- 第 3 條本校設左列學系、學科、研究所: 一 初等教育學系。 二 語文教育學系。 三 社會教育學系。 四 數理教育學系。 五 特殊教育學系。 六 音樂教育學系。 七 美勞教育學系。 八 幼兒教育學系。 九 國民教育研究所。 十 體育學科。 十一 外語學科。 學系(學科)及研究所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臺北 市政府教育局核轉教育部核定之。
- 第 4 條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校長之產生,由本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 人,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轉教育部擇聘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其運作方式,由本校另訂辦法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核轉教育部核定之。 本校校長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校長之去職,除因故辭職外,應經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人數之連署, 並經全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投票達三分之二人數通過。
- 第 5 條本校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其任期以配合 校長之任期為原則,由校長遴選教授陳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層轉教育部備案 後聘兼之。
- 第 6 條本校設左列單位: 一 教務處:分設註冊、課務、出版三組。 二 學生事務處:分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三組。 三 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五組。 四 實習輔導處:分設實習、輔導、研究三組。 五 進修部:分設註冊、課務、學務、總務、實習五組。 六 圖書館:分設採錄、編目、閱覽、典藏四組。 七 體育室:分設教學、活動二組。 八 軍訓室:分設教學、服務二組。 九 秘書室 十 會計室 十一 人事室
- 第 7 條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教務事宜,由校長聘請教授兼 任之,得置秘書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編審、組員、辦事員、書記若干人 。
- 第 8 條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學生事務輔導事宜, 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得置秘書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輔導員、醫師、 護理師、護士、組員、辦事員、管理員、書記若干人。
- 第 9 條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總務事宜,由校長聘請教授兼 任或聘請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或擔任。得置秘書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組 員、辦事員、書記及技正、技士、技佐若干人。
- 第 10 條實習輔導處置處長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實習教育輔導及畢業生輔導事宜 。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另置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若干人,專 辦學校教育輔導工作,各組並置組長一人,組員、辦事員若干人。
- 第 11 條進修部置主任一人,承校長之命,辦理教師進修及推廣教育事宜,由校長聘 請教授兼任之,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辦事員若干人。
- 第 12 條圖書館置館長一人,承校長之命,綜理全館館務,由校長聘請具有圖書館學 專長之教授或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或擔任之,各組置組長一人,編審、組員 、辦事員、書記若干人。
- 第 13 條體育室置主任一人,承校長之命,辦理體育教學及體育活動事宜,由校長聘 請具有體育專長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之,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辦事員 、書記若干人。
- 第 14 條軍訓室置主任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學生軍訓護理教學、協助學生事務工 作及學校服務事宜,由教育部推荐職級相當之軍訓教官二至三人由校長擇聘 之。各組置組長一人,並置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及組員若干人。
- 第 15 條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秘書事宜,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 ,或職級相當之人員專任之。並置秘書、組員、辦事員若干人。
- 第 16 條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專員、組員、幹事、辦事員、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會計室員額編置達規定標準時,得分設二至三組,各置組長一人。
- 第 17 條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佐員人員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業務,其分組及人員之 設置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 18 條本校各學系(所、學科)務,各置主任(所長、召集人)一人,主持學系(所 、學科)務,由該學系(所、學科)務會議中推舉具有教授資格者,提請校 長聘請兼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前項系(所、學科)主任(所長、召集人)產生方式,由各系(所、學科) 自行擬訂要點,並由系(所、學科)務會議通過再提請校長核可後施行。
- 第 19 條本校由校長聘請兼任之各學術單位主管,任期均以三年為原則,得連任一次 。
- 第 20 條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等四級,從事授課、研究與輔導 。本校為協助教學及研究需要,得置助教或延聘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以上人員進用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 第 21 條本校因教學、研究、實驗及推廣教育等需要得設左列各種機構: 一 電子計算機中心。 二 視聽教育中心。 三 特殊教育中心。 四 兒童發展研究中心。 五 學生輔導中心。 六 國語文教學及研究中心。 七 科學教育中心。 八 環境教育中心。 九 鄉土教育中心。 十 創造思考教育中心。 十一 外語教育中心。 必要時得增設其他推廣或研究機構,其設置辦法另訂之,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層轉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 第 22 條本校設實驗國民小學,辦理各項實驗研究並供教學實習。該校校長由本校校 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 必要時得附設幼稚園及其他實驗學校。其設置要點均依照附屬學校法令規定 另訂之。
- 第 23 條本校設左列各種委員會: 一 校、系(所、學科)教師評審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 聘等事宜,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以校長、教 務長、教授職級之學系(所、學科)主任(所長、召集人)為當 然委員,餘由校長就教授中遴聘組成之。任期均為一學年,本會 置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人事室主任兼任,本 會於每學期結束前一個月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系、所、學科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系、所、學科專任教師聘任 、升等、停聘、解聘等事宜,系、所、學科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 員五至十一人。其設置要點經系、所。學科務會議通過並送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二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本校設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 服之申訴,委員會以本校教師四至六人、法律專業人員一人、教育專業 人員一人、教育專業組織代表一人、學校行政人員二人及社會公正人士 一人組成之。 委員任期為二年。本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 24 條本校設左列各種會議: 一 校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實習輔導 處長、進修部主任、各學系(所、學科)主任(所長、召集人)、圖書 館館長、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及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教師 代表、職員代表、工友代表、學生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經由各學系( 所、學科)選舉產生,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 ,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 二。職員代表一至二人,技工、工友代表一人,學生代表一至三人為原 則。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 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審議有關大學法 第十四條規定等重大之事項。 二 行政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實習輔導 處長、進修部主任、各學系(所、學科)主任(所長、召集人)、圖書 館館長、體育室主任、各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及其他單位主管組織之 。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有關重要行政事項。 三 教務會議:以教務長、各學系(所、學科)主任(所長、召集人)、圖 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各學系(所、學科)教授代表各 一人、學生代表一至三人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一切教務事宜, 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 學生事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體育 室主任、軍訓室主任,並由校長聘請各學系(所、學科)教授各一人, 學生代表一至三人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有關學生事務之重要事項 ,必要時得邀請導師及相關人員列席。 五 總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及其他行政 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有關總務之重要事項。 六 各學系(所、學科)務會議:以學系系(所、學科)主任(所長、召集 人)及學系(所、學科)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組織之。學系 (所、學科)主任(所長、召集人)為主席,討論本學系(所、學科) 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學系(所、學科)務事項,得邀請各該學系(所、 學科)助教及有關人員列席。
- 第 25 條本校為培育學生自治能力,養成法治觀念,輔導成立學生自治團體,並建立 學生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其辦法另訂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 轉教育部擬定後實施。
- 第 26 條本校職員,除會計及人事人員之任用資格另有規定外,其他人員均由校長聘 任或任用之。
- 第 27 條本校員額編制表另訂,陳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層轉教育部核定後實施。本校 各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學校擬訂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
- 第 28 條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轉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4018
臺北市立師範學院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86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6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6)北市教人字第8627429700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