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主任,承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本所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業務組:掌理場地出租、管理、調配、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各項服務 等事項。 二 總務組:掌理文書、會議、研考、庶務、出納、印信典守、財產管理及 維護等事項。
- 第 4 條本所置組長、技術員、幹事 、書記。
- 第 5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6 條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 第 7 條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單位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 局核定;丙表由本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
- 第 9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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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4002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88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5327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