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學生飲食營養均衡及衛生安全,並推行中國 農產品標準(以下簡稱CAS)及食品良好作業規範(以下簡稱食品GMP)之優良食品標誌 認證制度,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為明確規範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販賣食品(以下簡稱校園食品 )品項,於每學年度開始前編印「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販賣 食品及供應廠商規定手冊」(以下簡稱校園食品規定手冊),以作為員生社採購校園食 品之依據。
- 三、為提昇校園食品之品質、營養及衛生安全,本局得邀聘相關政府機關、公益團體代表及 學者專家共同組成校園食品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委會),以統籌規劃校園食品之審 查及評鑑等相關事務。
- 四、諮委會任務如左: (一)協助有關校園食品品項、品質規格、衛生安全及營養成分基準之訂定。 (二)協助有關校園食品之品質規格、衛生安全、營養成分及供應廠商之資格、製造作 業、品質管制及衛生管理之審核及評鑑。 (三)作成各項校園食品之審核及評鑑結果資料,建議有關校園食品品項及供應廠商於 校園食品規定手冊上之登錄、修定或刪除。 (四)作業程序若有不明確或爭議之事項時,由諮委會討論決議之。
- 五、本作業程序用語說明: (一)糖類:係指單醣、雙醣之總稱。 (二)碳水化合物:係指包括單醣、雙醣、寡醣及多醣之總稱。 (三)天然果汁:係指由新鮮成熟果實直接榨出,未經稀釋發酵之純粹果汁或由濃縮果 汁稀釋復原成如前述之果汁者,並合於中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2377 之天 然果汁定義者。 (四)鮮乳:係指生乳經加溫殺菌包裝後冷藏供飲用之乳汁,並合於 CNS3056之鮮乳定 義者。 (五)保久乳:係指生乳經高壓滅菌或超高溫滅菌後,以瓶(罐)裝或無菌包裝供飲用 之乳汁,並合於CNS13292之保久乳定義者。 (六)包裝飲用水:係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水。但不包括礦泉水及碳酸飲料 水類添加礦物質與二氧化碳之產品,並合於CNS12852之已包裝飲用水定義者。 (七)礦泉水:係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天然礦泉水,不包括添加礦物質製成 之飲用水,並合於CNS12700之包裝礦泉水定義者。 (八)飲品:係專指天然果汁、鮮乳、保久乳、包裝飲用水和礦泉水等五種液態食品。 (九)點心:係指作為非正餐食用,食品本身除可供應熱量外,尚能提供蛋白質及其它 營養素以補充正餐不足之調理食品,包括麵包、糕點、三明治、飯糰、壽司、包 子、饅頭、餅乾、肉粽、燒賣、肉製品、布丁等食品。 (十)盒餐:係以五穀類(米飯、麵食)為主體並配以農、畜、水產等調理菜餚,經適 當組合,妥善包裝,並做為正餐食用之盒裝調理食品。
- 六、校園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校園食品之品質及衛生安全應符合現行食品法令相關規定,且以取得CAS 或食品 GMP 標誌認證者為限。但麵包、餅乾、糕點及盒餐得暫不受限制。 (二)校園食品之品質規格及營養成分應備有具公信力檢驗機構之檢驗證明,並符合左 列營養成分標示及基率: 1.校園食品之零售包裝標示除應符合現行食品法令相關規定外,須增加標示每份 供應量(克)、熱量(卡)、脂肪(克)、碳水化合物(克)、蛋白質(克) 、鈉(毫克)等營養成分,甜食則必須標示糖類(克);若非零售包裝(即業 務用包裝)者,應在其包裝外箱明顯處增加標示前述之營養成分。 2.飲品及點心食品一份供應量之熱量應在二五0卡以下,其中由脂肪所提供之熱 量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但鮮乳、保久乳及帶殼白煮蛋得不受上述脂肪熱量比 率限制),添加糖類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分之十以下,鈉含量應在四00毫克 以下。 3.每一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 (三)以熱食供應之校園食品品溫應維持在攝氏六十五度以上,且僅限當天販售,禁止將剩 餘品於次日再行復熱販售。 (四)以冷凍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包裝上必須明顯標示「冷凍」字樣,且於工廠儲存 、配送或學校儲存期間,食品品溫均應維持在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 (五)以冷藏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包裝袋必須明顯標示「冷藏」字樣,且於產品製造 後至消費期間,食品品溫約應維持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 (六)校園食品應使用鮮度良好之天然食材,不得使用代糖或代脂等人工合成物。 (七)校園食品不得有「營養素強化」或含食品特定成分等訴求字樣或附送贈品等促銷活動 。
- 七、食品製造之廠商申請校園食品供應,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備齊具公信力檢驗機 構核發之檢驗證明及相關文件,依審查程序辦理(如附件二),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方 得登錄於校園食品規定手冊。 若諮委會對於廠商所提供之營養成分分析結果質疑時,得要求廠商提供該項產品之配方 ,作為審核之參考。諮委會應對廠商所提供之配方予以絕對保密,如果洩密依刑法相關 規定負其刑責。
- 八、登錄於校園食品規定手冊的食品製造廠商自登錄日起,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接受本局不定期查核工廠之製造作業、品質管制、衛生管理情形及抽驗產品,廠 方不得拒絕或延誤。 (二)本局委託諮委會代表不定期前往工廠或各校之員生社抽驗校園食品,所抽樣之CA S或食品GMP優良食品標誌認證產品,由本局送具公信力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用 得由CAS或食品GMP執行單位協調支應,非CAS或非食品GMP標誌認證之盒餐、麵包 、糕點及餅乾類食品,檢驗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三)每三個月依登錄淤校園食品規定手冊之品項,向本局提送由CAS或食品GMP執行單 位核發之工廠追蹤查驗報告表乙份,作為本局考核廠商製造及管理作業良否之參 考。 (四)每半年依登錄於校園食品規定手冊之品項,向本局提送登錄產品之檢驗證明,作 為本局評鑑校園食品參考。檢驗內容須包括衛生安全及營養成分分析,衛生安全 檢驗得以CAS或食品GMP標誌產品檢驗報告代之。 (五)經本局查核工廠製造作業、品質管制及衛生管理不合規定者,由本局以書面通知 限期改善,經複查後逾期未改善者,則取消該工廠於校園食品規定手冊之登錄; 經取消登錄之工廠,一年後始得重新提出供應校園食品之申請。 (六)校園食品抽驗結果不符各項檢驗項目基準者,廠商應停止供應並於七日內回收完 畢該項產品,一年內同一產品抽驗結果累計三次不合規定者,則取消該項產品於 校園食品規定手冊之登錄;經取消登錄之產品,一年後始得重新提出供應校園食 品申請。 (七)校園食品應明確標示有效期限,超過有效期限者,廠商應立即回收。 (八)廠商所產製之產品因品質不良或營養成分不實,致損害員生之健康及權益經查屬 實者,該廠商須負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 九、校園食品因原材料之品種、生產季節、生產地區及製程上之差異,各項營養成分之實測 值及標示值之誤差,不得超過標示值之百分之二十五,但實測值不得違反第六點第二款 第 2目之規定。
- 十、登錄於校園食品規定手冊之廠商違反本作業程序時,由本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者,取消該工廠及所有產品之登錄,並追究該廠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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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10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5年10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5)北市教五字第85260869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