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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1143124485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114年12月29日生效
  • 一、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統籌規範各研習班研習員 之成績評量事宜,以客觀公正考核研習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 二、研習員參加本中心辦理為期一週(含)以上之研習,期滿且成績評量 達合格,方得結業,由本中心核發研習時數或授予研習(結業)證書 。未滿一週之短期研習班,經審核達標準者,核發研習時數。
  • 三、研習成績分為學習表現成績與綜合表現成績,並以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研習員研習期滿,其成績經各班次成績評量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完 成成績評量。總成績相同時,依序以學習表現、綜合表現之高低評定 之;仍同分者,由成績評量會議決議。
  • 四、研習成績評量包含形成性與總結性評量;成績採百分制,計算至小數 點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其等第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良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中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差等:未滿七十分者。 成績評量均達「中等」者始合格;評量成績為「差等」以下者,應具 體敘明事由。
  • 五、學習表現成績評量項目包括課堂學習表現、研習主題報告、課堂作業 等,以各項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前項評量得視研習班別及性質,就下列方式為之: (一)評析:就文本、資料或活動加以評述或分析。 (二)晤談:就研習員與講座或評量人員之對話考查其學習情形。 (三)報告:就研讀、觀察、實驗或實習調查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考查之。 (四)實作:就肢體動作、操作與問題解決等表現考查之。 (五)作業:就各種作業、報告考查之。 (六)測驗:就研習內容與相關知識考查之。 (七)資料蒐整與應用:就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與應用考查之。 (八)其他。
  • 六、綜合表現成績評量項目如下: (一)品格及態度:包括胸懷理想具教育熱忱、學習態度認真負責、樂於 參與團體活動、尊重團體決定、愛護團體榮譽、察納雅言、人際關 係和諧、言行一致、儀容端莊及舉止文雅等。 (二)領導才能:包括諧和容忍、具親和力、善用團隊力量,以達成任務 、沉著、穩重、決斷、明智、各項討論發言中肯、見解精闢、負責 主動勞怨不避及樂於表現各種才藝並具創意。 (三)出缺席情形:請假、遲到、早退、或曠課等。 (四)其他。
  • 七、綜合表現成績之扣分標準如下: (一)遲到、早退:按實際缺課時間計算,每滿一小時扣一分;未滿一小 時以一小時計。 (二)事、病假:每小時扣一分。 (三)曠課或不假外出:依登記時數每小時扣二分。
  • 八、研習員假別之認定及請假程序如下: (一)公假之認定,僅限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指派之業務或協助本中心辦理 活動或訓練進修等相關事宜為原則;不可抗力因素須由研習員提出 證明並經本中心核定。個人進修等相關事項仍屬事假範圍,以事假 併計。 (二)研習員如有請假等情事,應事先完成請假手續,惟病假須於假滿後 三日內完成。 (三)娩假、喪假、公假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缺席者不扣分,前三種假別, 須事前檢具證明文件,並經本中心核可;因不可抗力因素缺席者, 應於請假期滿後三日內提出證明文件。 (四)儲訓班學員如於住宿日需外宿,其假別以事假二小時計,並應於隔 日升旗前返抵本中心,如逾上午八時始返抵本中心須加請事假。
  • 九、研習員出缺席情形作為核發研習時數之依據,請假時數超過研習總時 數五分之一者,不核發研習時數,亦不核發研習(結業)證書。
  • 十、本中心得依各研習班別性質,給予研習成績優異者獎勵或表揚。
  • 十一、本要點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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