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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9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79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79)府教五字第79072270號函訂頒全文13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以推 廣全全民運動及社會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 二、開放範圍:運動場(含室外綜合球場)、活動中心(含禮堂)、游泳池、網球場、教室 、圖書館、音樂廳。各校視實際設施情況酌情開放。
  • 三、開放時間: (一)平時:自上午五時至七時、下午五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二)週六:自上午五時至七時、下午二時至九時。 (三)假日:自上午五時至下午九時。 (四)寒暑假:比照週六辦理。
  • 四、各級學校校園開放以提供一般民眾、團體(含立案之公益團體、社區團體、運動團體、 機關團體)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其他性質之活動 應專案函報本府教育局同意後始得外借。
  • 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禁止使用。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序良俗者。 (三)有營業行為者。 (四)有安全顧慮者。 (五)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 (六)變更活動內容者。
  • 六、申請借用時,應填具場地備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於使用三日前向各校總務處 提出申請,經該校校長核定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各場地收費金額表如附件二)及保證金 (保證金金額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後始得使用。但運動場或圖書館係提供一般民眾 個別從事休閒活動及閱覽,毋需事先申請。
  • 七、長期定期使用之團體,限運動之目的,其借用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期滿應重新提出申請 。如申請借用之單位過多致場地時段不敷使用時,應由該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且 每一團體借用時間,每週不得超過二次,每次以二小時為原則。
  • 八、各校所收校園開放使用費一律依會計程序辦理繳庫,其所需水電費、設備費、維護費及 兼管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由各校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其經費支用百分比為:水電費占 百分之三十、維護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業務費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 九、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如確有困難者,應專案函報本府教育局同意後始准暫停開放。
  • 十、校園場地借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護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 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害並應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各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 所需費用由預收保證金項下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 十一、申請借用游泳池之團體,應自備合格救生員執行維護安全工作,救生員未到場時,嚴 禁使用游泳池。
  • 十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各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管理人員指揮,必要 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服裝不適合借用目的之場合者: (二)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三)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四)聚眾鬥毆及吵鬧者: (五)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六)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者: (七)隨意張貼或在牆壁亂畫者。 (八)攜帶牲畜、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 十三、本府各機關舉辦各種正式比賽或活動需借用有關場地時得優先借用之,原借用單位應 停止或延期使用。如無法延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且不 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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