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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096401078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一、為發揮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勵品德,特依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 獎懲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懲罰存記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受理對象:凡初犯校規學生(不含特別懲罰),經考察確有悔意及改過自新之誠 意者。 (二)申請人:由該生班導師、訓導處或輔導室組長以上人員提出。 (三)申請程序: 1.填妥獎懲存記申請表(如附表),並經導師及有關教師附署。小過以下一人附 署,大過二人附署,於未公布前向訓導處提出申請。 2.本存記請淮權責,依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四)未有悔改之處理:凡經辦理懲罰存記之學生,在考察期間(警告二個月,小過四 個月,大過六個月)未有悔意重犯相同過失者,應予加重懲罰。
  • 三、改過銷過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受理對象:凡已受懲罰記錄學生,經考察確有改過自新之具體事實,且在考察期 間未再違犯任何校規者。 (二)申請人:由該生班導師、訓導處或輔導組長以上人員提出。 (三)申請程序: 1.填妥改過銷過申請表(如附表)提供有關證明並加註考察意見並經有關任課教 師附署。警告案件一人附署。小過二人附署,大過三人附署,於個案輔導會議 、導師會報或訓導會議召開前一週,向訓導處提出。 2.警告須經公布日起一個月以上,小過須經三個月以上,大過須經一個學期以上 之考察,但三年級下學期公布之懲罰,斟酌實際情況處理之。 3.提案人員及附署教師應出席會議說明考察經過情形。 4.警告及小過需超過出席個案輔導會議或導師會報人員半數通過,大過需超過出 席訓導會議人員半數通過。 5.個案輔導會議、導師會議或訓導會議通過之改過銷過案,由訓導處彙整有關資 料,簽請校長核定後通知該生家長及有關處室,同時在該生懲罰記錄中加蓋「 經××次(訓導個案導師輔導)會議議決,註銷其懲罰紀錄」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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