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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97)北市教中字第097397282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依據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二、各科計分可依不同情境,視學生之個別差異及學習態度,訂定給分標準。
  • 三、日常成績考查依成績辦法第十四條辦理,其隨堂測驗成績,得擇優登記。
  • 四、凡全年級定期考查成績超過二分之一以上不及格時,得實施補救評量,其成績計算由各 校自行訂定之。
  • 五、學生學年成績無法升級,如需改變環境,可向校方申請轉學補考,成績及格,其轉學證 明書成績欄,以六十分註記,惟不得返回原校就讀。
  • 六、凡一科成績未達五十分,但其學生總平均成績之百分等級超過全年級二分之一者,准予 升級。
  • 七、本市各校可於暑假辦理補修,補修成績及格,視同補考及格。
  • 八、各校為適應環境需要,在不違反成績考查辦法及本補充要點之精神下,得自訂補充規定 ,報請本局核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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