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為加強輔導私立幼稚園,以健全其組機,改進教學,並促進園務之正常發展,特 訂定本要點。
- 二、依據:幼稚教育法、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幼稚教育有關法令、及教育部62.01.27 臺 (62)秘字第二六0二號函頒「輔導各級私立學校校務改進要點」
- 三、輔導原則: (一)實施積極主動之輔導,提供改進指標。 (二)分區聯合輔導與在園個別輔導並重。 (三)兼顧行政督導與專業知能之增進。 (四)鼓勵重於懲罰,輔導重於管理。
- 四、輔導要項: (一)行政組織與園務行政。 (二)環境設施及設備。 (三)教保活動。 (四)人員與師資。
- 五、輔導組織: (一)成立輔導委員會:聘請幼教學者專家及教育行政人員計卅人,成立「臺北市幼兒 教育研究輔導委員會」擔任幼稚園專案研究與計畫審核、諮詢輔導等事項。 (二)設置幼兒教育教學輔導園:由資深之幼稚園教師八名組成,本局督學室督學及專 員擔任輔導委員,另聘請二位指導教授,定期舉辦教學觀摩與研討會。 (三)編組訪視小組:由本局及幼教學者專家組成訪視小組,作定期、不定期之訪視、 輔導,並瞭解各園情形,以為行政決策及輔導改進之參考。 (四)建立輔導聯絡網:以國小學區為單位,由各國小指派一位主任為兼任輔導員,聯 繫溝通教育行政單位與各幼稚園雙方之意見,協調督導幼稚園行政事務,並負責 學區內未立案幼維園之查報取締工作。
- 六、輔導方式: (一)定期訪視:督學及業務科人員定期訪視各幼稚園。 (二)顧問列車:聘請三位學者組成顧問團,至幼稚園實施輔導。針對各園所需,提供 顧問諮詢服務。 (三)舉辦活動:舉辦分區教學觀摩、教育講座、在園輔導、教育研習、園長研習、教 師自製教具比賽等活動,以改善教材教法,增進教學知能。 (四)實施評鑑:每年實施教育評鑑,先是各園自我評鑑,再由三人小組之委員實地評 鑑,目的在於各園自求進步,並對績優者予以獎勵表揚,辦理不善者,列入追蹤 輔導,督促改進。 (五)加強溝通聯絡:經常舉辦園長及教師研討會,並透過輔導聯絡網,加強與各幼稚 園意見之溝通與聯絡。
- 七、輔導結果之處理 (一)獎勵:對於辦理績優之幼稚園,除適時予以鼓勵表揚外,並爰依私立幼稚園獎勵 要點之規定,予以獎勵或分發獎牌表揚。 (二)追蹤輔導:經訪視或評鑑後,需加強輔導之幼稚園,即列入本局追蹤輔導對象, 定期予以積極輔導。 (三)依規定處罰:凡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經輔導改進而仍不改進者,本局依照幼稚 教育有關法令之規定,視情節予以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減少招生人數、或停止招 生之處分。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6-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幼字第100445465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