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依幼稚教育法第十四條及私立幼稚園獎勵辦法有關規定訂定。
- 二、目的:瞭解本市公私立幼稚園現況,並獎勵辦理績優及輔導辦理成效較差之幼稚園,藉 以導引幼兒教育之正常發展與品質之提升。
- 三、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四、實施日期:每年九月起至翌年六月止。
- 五、評鑑方式:兼採自我評鑑與委員評鑑兩種方式。
- 六、評鑑內容 (一)行政管理。 (二)環境與設備。 (三)教保活動。
- 七、評鑑對象: (一)自我評鑑:各公私立幼稚園。 (二)委員評鑑: 1.自我申請:凡立案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內未曾獲教育局獎勵之私立幼稚園,得 申請委員評鑑,(申請園數超過時,依申請先後次序決定之。) 2.抽籤決定:申請評鑑不足額時,由本局就三年內尚未接受委員評鑑之幼稚園中 抽籤補足。
- 八、評鑑程序: (一)自我評鑑: ┌──────────┐ ┌────┐ ┌──────┐ ┌────┐ │評鑑小組到園聽取簡報│→│參觀園區│→│進行分項評鑑│→│評鑑召集│ └──────────┘ └────┘ └──────┘ └────┘ ┌───────┐ ┌───────────┐ │人召開小組會議│→│評鑑召集人召開小組會議│ └───────┘ └───────────┘ (二)委員評鑑: 1.初評 ┌────────┐ ┌──────┐ ┌────────────┐ │成立自我評鑑小組│→│實施自我評鑑│→│園務會議議定自我評鑑結果│ └────────┘ └──────┘ └────────────┘ ┌──────┐ │報局備查乙份│ →└──────┘ ┌────┐ │存園乙份│ └────┘ 2.複評:就初評結果進行複評 3.抽評:就複評結果進行抽評
- 九、評鑑結果 (一)評鑑報告分送各園作為改進之參考。 (二)由評鑑委員會審查評定,辦理成效績優者,予以獎勵,評鑑成績不佳者,一律列 入追蹤輔導。
- 十、獎勵方式: (一)記功或嘉獎:以辦理績優公立幼稚園為對象,擇優獎勵。 (二)獎牌:以績優或分項績優私立幼維園為對象,擇優獎勵。 (三)獎勵金:以績優私立幼稚園中擇優選出八所之內予以獎勵,每園給予獎勵金新臺 幣三十萬元正。
- 十一、受獎勵私立幼稚園其獎勵應用於充實有關教學設備,違反者,本局除追回獎金外,五 年內不再予以獎勵。
- 十二、私立幼稚園接受獎金增置之教學設備,應列人財產登記,並報局核備。
- 十三、獎勵之核撥:受獎之私立幼稚園應於接獲獎勵通知後於規定期限內檢附左列文件申請 撥付: (一)核定獎勵金額收據(董事長或負責人、園長、主辦會計出納人員蓋職章) (二)經費支出憑證(或發票)須經有關人員核章並裝訂成冊。 (三)採購設備之估價單,核定採購設備明細表。 (四)財產清冊。
- 十四、評鑑獎勵手冊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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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教幼字第100445227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