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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2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82)北市教四字第59411號函修正
  • 一、臺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利用本館之場地,以推展社會教育文化事業, 特訂定本要點。
  • 二、使用場地如左: (一)總館:演講廳、會議廳、視廳室、展覽室。 (二)分館:視廳室、展覽室。
  • 三、使用時間如左: (一)演講廳、會議廳(室)、視聽室分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十四時至十 七時)、晚間(十九時至二十二時)三種。 (二)展覽室:九時至十七時。 (三)場地使用限本館開放日。
  • 四、申請使用場地者,應嚴守使用時間,如有特殊情形需提前或延後使用時,須經本館同意 ,並繳納輔助時段費用(如附件二)後,始得使用之。
  • 五、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於使用二個月前,備函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經本館同意 並應於通知日起七日內繳納使用費用及保證金(收費標準表如附件二),逾期視同放棄 。
  • 六、申請場地無論使用與否,其所繳納之使用費,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概不退還;保證金 則於確定本館設備無損壞情況下,於活動結束後之次日,無息退還。場地設備如有損壞 而未修復者,本館得逕為修護,費用由保證金內扣除,不足之數並追償之。
  • 七、場地同意使用後,如無法按期使用,原場地應交回本館另行處理,不得私自轉讓,中途 放棄使用,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但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不在此限。
  • 八、本館如遇特殊情形必須收回場地時,得於十四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 息退還所繳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任何賠償。
  • 九、場地內外公物設備應愛惜維護,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布幕等各項 設備。如須另接電源或按裝其他電器設備,應會同本館技術人員辦理。
  • 十、從事現場錄音、錄影、須徵得本館同意,並繳納費用後始得為之。但器材須自備。
  • 十一、場地之使用範圍僅限租借之場地,布置及復原工作,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布置前須徵 得本館同意,使用完畢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 十二、有關海報、請柬、節目單等宣傳資料,須先經本館核備,如需於本館張貼之海報宣傳 品等,應交由本館張貼。
  • 十三、活動如需印製入場券,應先將券樣送本館核備,並保留票券二份備查;入場人數不得 超出座位表數量,本館必要時得要求保留六個席次。入場券應加印左列遵守事項: (一)每人一券,除兒童節目外,禁止攜帶六歲以下兒童入場。 (二)禁止在場內吸煙、飲用食物或高聲談笑。 (三)與會人員須穿著整齊。 (四)參加人員請準時入場以維持秩序。
  • 十四、申請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停止其使用,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一)違反國策或政府法令者。 (二)妨害公序良俗者。 (三)影響本館閱讀環境及衛生者。 (四)損壞本館建築及設備者。 (五)與原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六)其他經本館認定應停止使用者。
  • 十五、本館所收場地使用費依會計程序繳交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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