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臺北市學校教室適度開放供辦理長期成人或社會教育,以增進市民生活知能,提 昇市民生活素質。
- 二、適用對象: (一)政府機關。 (二)已立案辦理公益事業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 三、開放使用時間: (一)學期中-每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二)寒暑假-每日下午二時至五時,晚上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例假日及國定假 日除外)。
- 四、試辦學校:本市市立敦化、仁愛、興雅、南港、內湖、士林、明德、景美、中正、新興 、民權、萬華等十二所國民中學。
- 五、使用單位應負責維護參與活動人員安全,活動期間應有使用單位管理人員在場,負責處 理有關事務。
- 六、使用單位不得將所使用之教室轉讓或轉租其他單位,使用期間未滿而未繼續使用,視同 放棄。
- 七、使用單位應負責維護學校既有設備,不得予以變更,如有減損,應負責修復或賠償;並 維護場地及環境清潔。
- 八、申請使用單位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及契約書(格式如附件一、二),並檢具相關證件 向所在行政區之試辦學校提出申請;申請使用教室數量超過開放教室數量時,由學校依 開放教室數量公平分配,若有空餘教室,就其間數繼續受理申請。
- 九、申請期間: (一)定期:每年八月一日至十日及二月一日至十日。 (二)不定期:定期申請若尚有空餘教室,申請使用單位應於使用二週前提出申請。
- 十、教室開放數量以普通教室總數之三分之一為限。
- 十一、每期使用期間最短三個月最長十二個月,每一使用單位每次以使用二間教室為限。
- 十二、經核准使用之申請單位應繳交保證金(每月每間教室壹萬元,不足一月以一月計)。
- 十三、費用:(費用以三小時為一時間單位計算,不足三小時以三小時計) (一)每間教室每個時間單位收使用費二00元,各校所收使用費一律依規定繳庫。 (二)使用單位應支付學校場地管理費(每使用一間教室每一時間單位給付管理費三 00元),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支用。
- 十四、督導考核:各試辦學校應研擬相關工作計畫,妥善辦理;辦理績效列為學校年度考核 項目,辦理成績優良者予以敘獎。
- 十五、附則: (一)使用單位如有違反合約,學校應停止其繼續使用,使用單位並不得要求返還繳 交之費用。 (二)本注意事項作為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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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體字第10437112200號函廢止;並自104年7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