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確保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展示動物之來源與蒐集之合法性及適應展示活 體野生動物之特性,消除過賸動物,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過賸動物係指繁殖超量及不適展示之老殘動物。
- 三、蒐集展示動物應採間接或直接以物易物之交換為主,交換對象限國內外動物園及國內外 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飼養登記證明之飼主。但野外捕獲者不得交換。
- 四、間接交換動物得參照委託技術服務規定,視需要公開招商委託尋覓交換對象,辦理交換 實務,由本園收取或給付因雙方動物種類差異所發生之服務差額。 前項服務費差額之計算,包括動物直接運輸費(依動物體型大小,直達或轉運,運輸工 具、種類而異)、風險(有生命力脆弱或頑強,適應保健期長短規定之別)、運輸途中 照顧管理費(有照顧所需人力、時間及附帶設備上之差別)、保險費(稀有或普通種類 費率懸殊)、檢疫費(依檢疫地點及期間而有不同)、輸出(入)申請手績費、報關費 、稅捐、合理公費等。
- 五、間接交換動物處理程序如左: (一)由本園訂定資格、條件、公開徵求接受委託商家(不限家數,應以是否合格為準 )。 (二)辦理服務費差額公開比價(有二家以上合格者,定期投標,僅有一家者,則予議 價)。 (三)訂定合約執行。
- 六、直接交換動物,由本園逕洽交換對象,如係國內外動物園者,不計動物種類價位之差異 性,僅作需求性之考慮,雙方各自負擔直接運輸費用及其他費用與風險;交換對象為民 間飼主者,應就動物價值、需求狀況等,詳加分析,專案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 簡稱教育局)核准後,始得實施交換。
- 七、因業務需要,擬增展示動物,如無可資交換之動物,得參照四之計算項目,按年度編列 預算辦理蒐購。
- 八、繁殖超量之動物,以備供蒐集展示動物交換標的物為原則。 繁殖超量之動物如無交換對象或增加展示之需求時,得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標售、贈與或出借。 (二)非保育類野生動物,易換等值設備。
- 九、標售動物為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時,參與投標收購者,限於國內外動 物園(受委託代理投標收購者,應出具動物園授權文件),如係國外動物園,應具有其 本國輸入許可及我國主管機關發給之輸出許可同意文件。
- 十、非保育類野生動物標售、易換等值設備時,參與投標收購或易換者應具結不得宰殺或虐 待該等動物。
- 十一、贈與、出借動物,受贈及借入對象限國內外動物園及學術研究或教育機構,動物財產 登記價值在新臺幣三十七萬五千元以下者,由本園自行核辦,超出者應專案報請有關 單位核定。
- 十二、受贈或借入機構於本園動物輸出前,應參照九、十規定提送文件。
- 十三、因動物繁殖展示需要,得向國內外公私立動物園借入,專案報請教育局核准後辦理。
- 十四、不適展示之老殘動物,得以人道方式淘汰。但應報請教育局核准後,始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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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3022
臺北市立動物園蒐集展示動物及處理過賸動物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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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2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82)府教四字第8207255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1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