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為確保展示動物之來源與蒐集之合法性及適應展示活 體野生動物之特性,疏解過賸動物,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過賸動物,係指繁殖超量或不適展示之動物。
- 三、蒐集展示動物應採間接或直接以物易物之交換為主,交換對象限國內外動物園及國內外 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飼養登記證明之飼主。但野外捕獲者不得交換。
- 四、間接交換動物得參照委託技術服務規定,視需要公開招商委託尋覓交換對象,辦理交換 實務,由本園收取或給付因雙方動物種類差異所發生之服務差額。 前項服務費差額之計算,包括動物直接運輸費(依動物體型大小,直達或轉運,運輸工 具,種類而異)、風險(有生命力脆弱或頑強,適應保健期長短規定之別)、運輸途中 照顧管理費(有照顧所需人力、時間及附帶設備上之差別)、保險費(稀有或普通種類 費率懸殊)、檢疫費(依檢疫地點及期間而有不同)、輸出(入)申請手續費、報關費 、稅捐、合理公費等。
- 五、間接交換動物處理程序如左: (一)由本園訂定資格、條件、公開徵求接受委託商家(不限家數、應以是否合格為準 )。 (二)辦理服務實差額公開比價(有二家以上合格者,定期投標,僅有一家者,則予議 價)。 (三)訂定合約執行。
- 六、直接交換動物,由本園逕洽交換對象,如係國內外公立動物園者,不計動物種類價值之 差異性,僅作需求性之考慮,雙方各自負擔直接運輸費用及其他費用與風險;交換對象 為私立動物園、民間飼主者,應就動物價值、需求狀況等,詳加分析,依本要點第11點 辦理。
- 七、因業務需要,擬增展示動物,如無可資交換之動物,得依本要點第4點第2項之計算項目 ,按年度編列預算辦理蒐購。
- 八、繁殖超量或不適展示之動物,以備供蒐集展示動物交換標的物為原則。 無交換對象或增加展示之需求時,得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標售。 (二)贈與:對象限國內公立動物園、學術研究機構、教育機構或公立機構,但過賸家 禽、畜之贈與,不在此限。 (三)借出:對象限國內動物園、學術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公立機構或民間飼主。 (四)易換等值以上之建築修繕或儀器設備:採公開方式辦理,對象限國內外動物園或 民間飼主。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前項各款處理方式之對象,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辦理。
- 九、標售動物為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時,參與投標收購者,限於國內外動 物園(受委託代理投標收購者,應出具動物園授權文件),如係國外動物園,應具有其 本國輸入許可及我國主管機關發給之輸出許可同意文件。
- 十、一般類野生動物及家禽畜之標售、贈與、借出或易換等值以上之建築修繕或儀器設備時 ,參與投標收購、受贈、借入或易換者應具結不得宰殺或虐待該等動物。
- 十一、贈與、借出或易換等值以上之建築修繕或儀器設備之動物財產登記價值在新臺幣37萬 5000元以下者,由本園自行核辦,超出者應專案報請教育局核定。
- 十二、動物交換、易換等值以上之建築修繕或儀器設備、受贈或借入機構於本園動物輸出前 ,應參照本要點第9點、第10點規定提送文件。
- 十三、因動物繁殖展示需要,得向國內外公私立動物園借入,專案報請教育局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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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3022
臺北市立動物園蒐集展示動物及處理過賸動物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社字第09340486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