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兒童交通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遊客毀損遊樂設施賠償事宜,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遊樂設施係指本館內交通公園之模擬教練車、嘟嘟車、紐澤西護欄、交通標 (號)誌、線、兒童館及明日交通世界館展示區各項操作設施。
- 三、遊客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本館遊樂設施全部或部分毀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四、遊客毀損遊樂設施,即由本館管理人員會同駐警人員當場認定後填寫「臺北市兒童交通 博物館遊客毀損遊樂設施賠償表」(詳如附件),經當事人簽章後為本館索賠之證明文 件(書),如當事人拒絕賠償,應即依法處理。
- 五、損害賠償以毀損時之市價為準並按已使用年限折舊計算賠償金額〔計算公式〕:(原價 -已折舊數)×市價╱原價=賠償數額〕。其賠償金應行解繳市庫。但以回復原狀為適 當者,本館得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8-3006
臺北市立兒童交通博物館遊客毀損遊樂設施賠償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2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82)府教四字第82096923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