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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4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4)北市教四字第13504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落實老人及殘障福利,優待老人及殘障人士 踴躍參觀本館主辦之各項演出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合於左列條件者,得購買優待票(按最低票價打八折,優待票總數量視各節目受老人及 殘障人士喜愛程度訂定,其座位之設置以便利老人及殘障人士出入為原則): (一)七十歲以上之老人(須持身分證明)。 (二)殘障者(須持殘障手冊)。
  • 三、持優待票入場時,未持證件、冒用證件或不符優待資格者;一律由本館服務員婉請其至 本館年代售票處換購全票,除補足價差外,另加收電腦換購票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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