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為推廣天文科學,提供市民學習天文知識之正當教育休憩場所。以發揮社會 教育功能。特設立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教育局為主管 機關,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市政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 場程、門票等事業收入。 三 舉借債務收入。 四 孳息收入。 五 其他收入。
- 第 4 條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事業支出。 二 固定資產之投資支出。 三 償還債務之本息。 四 其他支出。
- 第 5 條本基金在市政府代理市庫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
- 第 6 條本基金收支程序如下: 一 收入程序:依第三條規定收入之款項,繳交代庫銀行撥入本基金專戶收 帳。 二 支出程序:依第四條規定支出之款項,由經辦業務單位按年度計畫依規 定程序撥支。
- 第 7 條本基金之預算編造及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務之處理,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 第 8 條本基金收支情形,應由管理機關按月編製報表,分送市政府財政局、主計處 、教育局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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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教終字第1093086979號公告施行期滿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