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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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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5626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88年6月30日失其效力
  • 第 1 條
    為提供兒童正常教育休憩場所,以發揮社會教育功能,特設立臺北市立兒童 育樂中心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教育局為主管 機關。臺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市政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場租、門票等事業收入。 三、舉借債務收入。 四、孽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事業支出。 二、固定資產之投資支出。 三、償還債務之本息。 四、其他支出。
  • 第 5 條
    本基金在市政府代市庫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 第 6 條
    本基金收支程式如下: 一、收入程式:依第三條規定收入之款項,繳交代庫銀行撥入本基金專戶收 帳。 二、支出程式:依第四條規定支出之款項,由經辦業務單位按年度計畫依規 定程式撥支。
  • 第 7 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造及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 第 8 條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由管理機關按月編製報表,分送市政府財政局、主計處 、教育局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至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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