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教育部80.10.17. 臺(80)高五五二九二函頒佈「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工讀助學金要點 」訂定「臺北市立體育專科學校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執行及審核由訓導處負責辦理。
- 三、申請資格: (一)凡本校學生未受小過(含小過)以上處分,各科目及格者均可申請。 (二)倘有特殊情況(如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以致經濟狀況無法維持)經學校認定之同 學具有優先資格。
- 四、工讀範圍:學校各單位之臨時性之工作,特定之專長性工作,(危險性工作除外)校內 之勞務性工作等。工作以不妨礙學生學業與身心發展為原則。
- 五、審核準則:以本校各單位工作需要為主,由訓導處負責成立工讀社團,設社長一人,副 社長一人,下設五組,每組三名,各組設組長一名,由各組長考核,管制工讀之勤惰供 訓導處參考,作為核發助學金之依據。
- 六、申請手續: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由各班導師推薦,向訓導處辦理登記及請領工讀金 。
- 七、工讀生之實際工作要項及考核由訓導處負責管理之。 (一)工讀生在規定工讀時間內如因公假、病假等原因不能工作時,應向各組組長請假 ,不得任意曠職。 (二)欲退出工讀者,請於二星期前以書面方式向訓導處提出。 (三)工讀學生應保守受委工作所知之機密,如有洩漏或非法情事,除取消工讀資格並 得科以應受之處罰。 (四)工讀表現優良者,下學年度優先錄用。
- 八、核准之工讀學生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工讀生資格即行取消,並由後補同學遞補之。 (一)曠職時數超過每月工讀時數五分之一者。 (二)凡不接受主管人員指揮或態度惡劣者。 (三)工作不力者。 (四)休學、退學者。 (五)受記小過以上(含小)過處分者。
- 九、核准工讀學生如無前款情形時,其工讀資格有效期間至該申請學年度結束為止。
- 十、工作報酬:核定工讀者,每月依實際工讀時數核予工讀金,八十一學年度暫訂十七名, 每人每月二四○○元共八個月,每月工讀四○小時每小時六○元計(各工讀生每月工讀 時數依各工作性質,內容之差異另行訂定之)。
- 十一、為配合經費請領作業,開學後二個月內造具印領清冊二份(如附件二)收據一份報局 核撥。
- 十二、本助學金所需經費,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核撥。
- 十三、本要點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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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2-3001
臺北市立體育專科學校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1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1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81)北市教一字第26483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