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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6-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0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七字第9024041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6點;並自90年6月1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北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場地之管理使用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場管理之場地如下: (一)田徑場。 (二)臺北網球場。 (三)中山足球場。 (四)臺北體育館。 (五)東門、景美游泳池。 (六)百齡運動場。 (七)大佳運動場。 (八)新生棒球場。 (九)天母運動公園(含棒球場、多用途廣場、網球場、小劇場、及其他休閒運動設施 )。 (十)其他有關之運動場地。
  • 三、凡借用本場各場地舉辦活動,其內容須符合教育性、休閒性、體育性、藝文性,並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
  • 四、各場地使用時間規定如下,但本場得依實際需要調整使用時間: (一)田徑場:五時至二十二時。 (二)臺北網球場:五時至二十二時。 (三)中山足球場:五時至二十二時。 (四)臺北體育館:五時至二十二時。 (五)游泳池:六時至七時三十分;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十三時至十六時三十分;十 八時至二十一時。每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開放,每週一休池。 (六)百齡運動場:係開放式,不受時間之限制,但申請借用優先使用。 (七)大佳運動場:係開放式,不受時間之限制,但申請借用優先使用。 (八)新生棒球場:依申請使用時間開放。 (九)天母運動公園:係開放式,不受時間限制,但棒球場:依申請使用時間開放,網 球場:五時至二十二時。
  • 五、場地之預訂於一年內有效,預訂時應填具申請書,並同時繳交定金新臺幣壹萬元,以登 記優先順序,決定使用時間。但若有二個單位以上申請舉辦同一節目且時段相同者,則 以節目活動已簽約確定者,優先使用場地。
  • 六、田徑場及中山足球場外借辦理演唱會者,應於一年前預訂,田徑場每個月以一次為限, 中山足球場每個月以二次為限;於同一月份如有多個單位申請舉辦演唱會者,以公開競 標方式決定借用單位。但經本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 七、登記使用場地辦理活動之單位,應於使用日期二週前,檢附有關機關核准公函、活動計 劃書(含使用場地範圍、舞台設計圖、安全維護計畫、演出節目表、入場券數量分配表 、活動程序表)、活動期間(含活動前準備及活動後復原)之意外保險契約書及環境清 潔契約書提供審查,經本場同意並完成繳交保證金及預繳場地使用費手續後,始得使用 場地。
  • 八、非體育活動經核准出借使用時另訂契約,並依約辦理。
  • 九、場地預定後,因故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二週前以書面通知本場延期,不得私自轉讓。逾 期通知者,視同放棄使用,其已繳之定金,依規定解繳市庫,保證金及預繳使用費退還 。前項延期使用,以一次為限。
  • 十、借用單位在活動期間內,應負場地設備、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責 任,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場地使用後應依約於一定期限內回復原狀交還本場, 逾期未回復原狀者,本場得逕行處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由本場追償之 ,於未清償費用前,不予借用本場相關場地。
  • 十一、場地使用保證金、收費標準,由本場簽報本府教育局轉陳本府核備之,修正時亦同。 (一)保證金於活動結束而無損壞場地、設施、器材及繳清場地使用費後無息退還。 (二)場地使用費依會計程序,解繳市庫。
  • 十二、使用本場舉辦活動,如出售入場券,其入場券由申請人依法完成作業程序後,將券樣 送交本場備查,入場人數不得超過下列之規定: (一)田徑場:四萬人(含看台人數二萬人)。 (二)臺北網球場:一千五百人(含看台人數一千二百人)。 (三)中山足球場:四萬人(含看台人數二萬人)。 (四)臺北體育館: 1.球館部分: 一樓:二千三百人。(含看台人數八百三十人)。 二、三樓:一千五百人。(含看台數八百三十人)。 2.行政樓部分: 二樓會議室:三十六人。 三樓視聽中心:二百人。 四樓韻律中心:二十五人。 五樓健身房:三十人。 六樓圖書室:四十人。 七樓桌球室:四十人。 (五)新生棒球場:五百人。 (六)天母運動公園: 1.棒球場:看台人數六千人(若加設臨看台可容納一萬人)。 2.多用途廣場:二千人。
  • 十三、借用單位未經同意,在本場四週擅自設販賣攤位、廣告及錄影轉播者,經勸導無效, 得沒收保證金。
  • 十四、本場如有公共安全或緊急救難之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時,得通知借用單位改期,如 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借用單位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本場場地: (一)舉辦之活動或演出之情節違反基本國策或政府法令規定,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空襲或有其他緊急災變者。 (三)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天候不良或設備缺損,經本場認為不宜使用者。
  • 十六、借用單位應依下列規定繳交費用: (一)繳費: 借用單位須於接到繳款通知單二週內繳清各項費用。若逾期未繳清,本場得逕 自定金、保證金中扣除。不足之金額自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清費用之日 止,按日計收違約金。費用未清償前,不予借用本場之各場地,必要時並通知 各主管機關,予以停止申請舉辦類似活動。 (二)繳交完稅證明: 1.借用單位使用場地如係舉辦售票性活動,須於活動結束後兩週內持臺北市稅 捐稽徵處完稅證明送交本場,以資開立繳款通知單。但演唱會不在此限。 2.逾期繳交未滿三十日者,按日計收違約金。 3.逾三十日以上未繳交者,依票券全額計算場地使用費。 (三)違約金: 1.每日以應繳各項費用總額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2.違約金科罰總額最高以應繳各項費用總額十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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