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5-06-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2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2)北市府教五字第82010329號函訂定全文4點
  • 一、保證金:體育活動二0、000元,職業運動活動二00、000元,非體育活動五0 0、000元,限即期銀行本票,應悉數解繳市庫,於活動結束而無損壞場地、設備、 器材及繳清一切費用後,無息退還。
  • 二、實況轉播或錄影轉播:每天一五、000元。(體育活動不售票者除外)
  • 三、廣告費:三×十五(台尺)每面每天一00元,六×十五或三×三十(台尺)每面每天   二00元,六×十六、三×三十一(台尺)以上每面每天三00元,體育活動減半收費   。   備註:如有不同規格,以面積為準四五台尺平方(四.0五㎡)以下每面每天一00元   ,九0台尺平方 (八.一㎡)每面每天二00元,九0台尺平方(八.一 ㎡)以上者   每面每天三00元
  • 四、場面使用費:
    場地    名稱 體 育 活 動 職業運動活動 非體育活動      備  註     
    不售票 售 票
    田徑 場              不收費                     每場次 門票收 入,扣 除營業 稅,稅 後節餘 十%計 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稅後節餘 十五%計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娛樂稅稅 後節餘十五% 計價,未滿二 0萬元者以二 0萬元計價。 不售門票者每 場(天)以十 五萬元計價 一、電燈照   明費每   小時四   、四0   0元。             
    棒球 場                    不收費                             每場次 門票收 入,扣 除營業 稅,稅 後節餘 十%計 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稅後節餘 十五%計價。                             本場地除棒球 比賽外不做其 它活動。                                      一、電燈照   明費每   小時二   、四0  0元。 二、電動計  分板每  小時二   00元   。  
    中山 足球 場           不收費                     每場次 門票收 入,扣 除營業 稅,稅 後節餘 十%計 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稅後節餘 十五%計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娛樂稅稅 後節餘十五% 計價,未滿二 0萬元者以二 0萬元計價。 不售門票者每 場(天)以十 五萬元計價 一、電燈照   明費每   小時二   、00  0元。 二、電動計   分板每   小時一   、00   0元。
    游泳 池                      東門游 泳池: 每小時 一、0 00元 。建成 、景美 游泳池 :每小 時五0 0元。 每場次 門票收 入,扣 除營業 稅,稅 後節餘 十%計 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稅後節餘 十五%計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娛樂稅稅 後節餘十五% 計價,未滿一 0萬元者以一 0萬元計價。 不售門票者每 場(天)以一 0萬元計價 一、電燈照   明費每   小時一   00元  。            
    網球 場                    每小時 每面場 地二四 0元, 電費另 計。                  每場次 門票收 入,扣 除營業 稅,稅 後節餘 十%計 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稅後節餘 十五%計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娛樂稅稅 後節餘十五% 計價,未滿一 0萬元者以一 0萬元計價。 不售門票者每 場(天)以一 0萬元計價  一、電燈照   明費每   面場地   每小時  七0元  。                        
    綜合 體育 館球 館一 、二 、三 樓             每樓層 每小時 一、0 00元 。                       每場次 門票收 入,扣 除營業 稅,稅 後節餘 十%計 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稅後節餘 十五%計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娛樂稅稅 後節餘十五% 計價,未滿一 0萬元者以一 0萬元計價。 不售門票者每 場(天)以一 0萬元計價 一、空調費   每小時   一、五   00元  。   二、電燈照  明費每  小時一   、00   0元。
    綜合 體育 館行 政樓 、會 議室 、視 聽教 室     每小時五00元 (小會議室每小 時二00元)                                                每小時一、0 00元。(小 會議室每小時 四00元。)                      一、空調費   每小時   三00   元。  二、電燈照   明費每   小時一   五0元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