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保證金:體育活動二0、000元,職業運動活動二00、000元,非體育活動五0 0、000元,限即期銀行本票,應悉數解繳市庫,於活動結束而無損壞場地、設備、 器材及繳清一切費用後,無息退還。
- 二、實況轉播或錄影轉播:每天一五、000元。(體育活動不售票者除外)
- 三、廣告費:三×十五(台尺)每面每天一00元,六×十五或三×三十(台尺)每面每天 二00元,六×十六、三×三十一(台尺)以上每面每天三00元,體育活動減半收費 。 備註:如有不同規格,以面積為準四五台尺平方(四.0五㎡)以下每面每天一00元 ,九0台尺平方 (八.一㎡)每面每天二00元,九0台尺平方(八.一 ㎡)以上者 每面每天三00元
- 四、場面使用費:
場地 名稱 體 育 活 動 職業運動活動 非體育活動 備 註 不售票 售 票 田徑 場 不收費 每場次 門票收 入,扣 除營業 稅,稅 後節餘 十%計 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稅後節餘 十五%計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娛樂稅稅 後節餘十五% 計價,未滿二 0萬元者以二 0萬元計價。 不售門票者每 場(天)以十 五萬元計價 一、電燈照 明費每 小時四 、四0 0元。 棒球 場 不收費 每場次 門票收 入,扣 除營業 稅,稅 後節餘 十%計 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稅後節餘 十五%計價。 本場地除棒球 比賽外不做其 它活動。 一、電燈照 明費每 小時二 、四0 0元。 二、電動計 分板每 小時二 00元 。 中山 足球 場 不收費 每場次 門票收 入,扣 除營業 稅,稅 後節餘 十%計 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稅後節餘 十五%計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娛樂稅稅 後節餘十五% 計價,未滿二 0萬元者以二 0萬元計價。 不售門票者每 場(天)以十 五萬元計價 一、電燈照 明費每 小時二 、00 0元。 二、電動計 分板每 小時一 、00 0元。 游泳 池 東門游 泳池: 每小時 一、0 00元 。建成 、景美 游泳池 :每小 時五0 0元。 每場次 門票收 入,扣 除營業 稅,稅 後節餘 十%計 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稅後節餘 十五%計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娛樂稅稅 後節餘十五% 計價,未滿一 0萬元者以一 0萬元計價。 不售門票者每 場(天)以一 0萬元計價 一、電燈照 明費每 小時一 00元 。 網球 場 每小時 每面場 地二四 0元, 電費另 計。 每場次 門票收 入,扣 除營業 稅,稅 後節餘 十%計 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稅後節餘 十五%計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娛樂稅稅 後節餘十五% 計價,未滿一 0萬元者以一 0萬元計價。 不售門票者每 場(天)以一 0萬元計價 一、電燈照 明費每 面場地 每小時 七0元 。 綜合 體育 館球 館一 、二 、三 樓 每樓層 每小時 一、0 00元 。 每場次 門票收 入,扣 除營業 稅,稅 後節餘 十%計 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稅後節餘 十五%計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娛樂稅稅 後節餘十五% 計價,未滿一 0萬元者以一 0萬元計價。 不售門票者每 場(天)以一 0萬元計價 一、空調費 每小時 一、五 00元 。 二、電燈照 明費每 小時一 、00 0元。 綜合 體育 館行 政樓 、會 議室 、視 聽教 室 每小時五00元 (小會議室每小 時二00元) 每小時一、0 00元。(小 會議室每小時 四00元。) 一、空調費 每小時 三00 元。 二、電燈照 明費每 小時一 五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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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6-3001
臺北市立體育場各場地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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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2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2)北市府教五字第82010329號函訂定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