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績優選手暨教練為本市爭 光,特訂定本要點。
- 二、獎勵對象: 凡設籍本市一年以上現仍在籍之市民,並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得獲獎勵: (一)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核定為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 並經體委會審核獲頒國光、中正體育獎章及其他獎勵者。 (二)參加臺灣區運動會選手暨教練(不限本市籍)並符合獎勵規定所訂之競賽項目及成 績者。
- 三、獎勵規定: (一)凡經體委會核發運動獎勵(助)金之選手暨教練,本府相對核發所獲運動獎勵金 百分之五獎勵。 (二)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運動會: 1.個人項目:射箭、田徑、拳擊、自由車、馬術、體操、柔道、射擊、游泳、舉 重、角力、摔角、空手道、劍道、國術、溜冰、跆拳道、健美、健 力、划船、太極拳、武術、擊劍、輕艇、帆船及球類個人項目等之 獎勵金如左: 第一名:選手新臺幣十五萬元,教練新臺幣四萬元。 第二名:選手新臺幣七萬元,教練新臺幣三萬元。 第三名:選手新臺幣六萬元,教練新臺幣二萬元。 2.球類及團體項目:籃球、足球、手球、曲棍球、排球、羽球、棒球、保齡球、 高爾夫、橄欖球、壘球、軟式網球、桌球、巧固球、網球、 田徑男、女接力、游泳男、女接力、水球、溜冰男、女接力 、自由車男女團體追逐賽、自由車團體計時賽、空手道對打 團體賽、空手道型團體賽、保齡球團體賽、體操成隊競賽、 劍道團體過關賽、劍道團體得分賽、射擊團體賽、高爾夫團 體賽、划船雙人、四人、八人賽、馬場馬術團體賽、馬術障 礙超越團體賽、保齡球雙人賽、射箭團體對抗賽、擊劍鈍劍 團體賽、擊劍銳劍團體賽及擊劍軍刀團體賽等項目之獎勵金 如左: (1)二人(含二人)以上之運動競賽項目選手獎勵金:以該項目法定報名隊員總 人數乘以個人項目選手獎勵金百分之五十發給前三名,但徑賽及游泳接力賽 以實際出場參加人數發給。 (2)二人以上(含二人)五人以下(含五人)之運動競賽項目教練獎勵金:比照 個人項目之教練獎勵金發給前三名。 (3)六人以上之運動競賽項目教練獎勵金。 第一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第二名:新臺幣七萬元。 第三名:新臺幣六萬元。 3.除三之(二)之1、2項所列獎勵項目外之其他運動競賽,得視其競賽項目及參 賽人數參酌發給獎勵金。 4.教練獎勵對象如左: (1)凡擔任本市代表隊教練,又兼任其他縣市教練者一律不予獎勵。 (2)凡選手五人以下之運動競賽項目,由選手於向本府報名時親自提出申請指定 一人或多人共同受獎,惟獎勵金以一份為限。 (3)六人以上之運動競賽項目,以秩序冊所列教練者為獎勵對象。 5.連勝獎勵標準: (1)合於本要點三之(二)之 1項獲得金牌,除原頒獎金外,另核發連勝獎勵金 ,獎勵標準如下:連勝二次者,每次核發選手新臺幣一萬元、教練新臺幣三 千元,爾後依次遞增頒發每位選手新臺幣五千元、教練新臺幣二千元。 (2)合於本要點三之(二)之 2項獲得金牌,除原頒獎金外,另核發連勝獎勵金 ,獎勵標準如下:連勝二次者,每次核發選手新臺幣三千元、教練新臺幣一 萬元,爾後依次遞增頒發每位選手新臺幣二千元、教練新臺幣五千元。 (3)連勝獎勵金成績之認定自八十六年臺灣區運動會開始起計,八十七年後核領 。 6.參加當年區運會(須獲得該項目前三名者)破大會紀錄者核發新臺幣三萬元, 破全國以上紀錄者核發新臺幣五萬元。(以上獎金不重覆核發) 7.隊本部獎勵金核發方式由本府教育局專案簽發。 8.參加個人比賽另參加團體(成隊)賽者,二項均可受獎,但團體項目(成隊) 係個人成績累計者,未另進行競賽,其獎勵金得扣除名額後,依三之(二)之 1受獎。
- 四、獎勵審核程序: (一)凡獲體委會頒發國光、中正體育獎章及其他獎勵者之教練及選手,應提出獲獎證 明、設籍證明及往年參賽資料並由本市各單項運動委員會函送本市體育會轉本府 教育局核辦。 (二)參加臺灣區運動會選手暨教練之獎勵金發給依當年大會所訂競賽規程之項目及頒 發獎狀為依據,由本府教育局召開審查會審查後頒發。
- 五、獎勵金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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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4)北市體競字第10431698300號令廢止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