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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73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73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73)府法三字第02960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本市市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兼課及代課 教師素質,並統一鐘點費之支給,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等學校包括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高級職業學校(以下 簡稱高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及各該校附設補習學校,所稱國民 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包括國小附設補習學校。
  • 第 3 條
    中等學校教師請假一星期以上或因故出缺,而其擔任學科一時難於延聘專任 教師時,得由校長遴聘本科或相關科系合格教師兼課或代課。 前項兼代課教師,人數不得超過全校專任教師總額八分之一。
  • 第 4 條
    中等學校兼課教師授課時數規定如左: 一 高中、高職兼課十八小時者,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二 國中兼課二十小時者,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前項兼任教師授課科目與時數,應依教育部訂頒課程標準辦理,同班同性質 課程以一人兼授為原則。
  • 第 5 條
    中等學校兼任教師每週兼課時數以四小時為限。但同一班級同一科目課程, 每過教學時數超過四小時者,得專案報准由一人兼任,不受四小時之限制, 兼課又代課者,每週兼代課時數,合計不得超過九小時。
  • 第 6 條
    中等學校現任教職員經其校長核准者,得在本校或他校每週兼課四小時,並 支領鐘點費。但在本校兼課或代課時數每週合計達九小時者,不得復在他校 兼課或代課,違者經書面勸導一次後,仍不峻改者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議處 。
  • 第 7 條
    中等學校聘任軍公教職人員兼課或代課者,受聘人應檢附原服務單位同意書 。 軍公職人員及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每週兼課或代課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 軍人兼授科目以理工科為限。
  • 第 8 條
    中等學校兼課教師鐘點費之支給,一年學按十一個月計算,兼課一學期者, 按五個月半支給。
  • 第 9 條
    中等學校兼課或代課教師因故請假時,其課程由學校另聘合格教師代授,其 鐘點費在原兼課或代課教師鐘點費內扣除之。
  • 第 10 條
    國小教師請假在一星期以上或因故出缺,其課務由該校遴選合格教師代課。 本校教師代課,以不影響本身課務及職務為限,其代課時間,每週不得超過 六○○分鐘。
  • 第 11 條
    國小教師不得在其他各級學校兼課或代課。
  • 第 12 條
    中小學校遴用兼課或代課教師資格,由各校負責審查,並填具兼課教師請示 單或請假代課月報表函送本府教育局核定。
  • 第 13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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