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人字第1153036425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15年2月6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出差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管理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教師之出勤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教師除經校長核准或核准請假者外,每日出勤須親自辦理簽到退手續 ,如有虛偽情事者,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 以懲處。
  • 三、教師應準時出勤,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因故無法到校,應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手續,未請假者應 於規定時間到校,超過規定時間到校者為遲到,提前離開學校者為 早退。 (二)遲到、早退者應補辦理請假手續。 (三)上班時間經查勤發現未在勤者,如未完成請假手續即應視為曠職。 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校長核准者, 不在此限。 (四)前三款請假手續,校長得確認請假事由之正當性,如請假事由正當 應予核准。 (五)教師於上班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並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之行為。
  • 四、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五條所稱曠職(課),應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 以一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前項教師在勤有調補課事實者,於完成調補課手續後,不得以曠課論 。
  • 五、人事單位對教師之出勤、請假、遲到、早退或曠職(課)情形,應隨 時登記,除通知當事人外,並陳請校長核定。
  • 六、教師於上班時間內因公外出須辦妥公出手續。但有公務急需外出處理 者,得委託他人代辦或於返回辦公場所後三日內敘明事由補辦手續。
  • 七、教師簽到、勤惰紀錄表及差假單保存時間為五年。
  • 八、臺北市立幼兒園教師及學校代理教師,其出勤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