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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5 年 03 月 14 日
中華民國75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75)府教四字第77630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藝術團體,倡導戶外休閒娛樂,推展假日表演 活動,以建設臺北市成為有朝氣、有秩序、有禮貌,具有中華傳統文化並融合現代科技 發展之國際都市,特訂定本要點。
  • 二、假日表演活動,以音樂、舞蹈、戲曲演唱、民俗技藝、美術活動,及其他具有教育性、 娛樂性、趣味性之休閒活動為範圍。
  • 三、節目策劃原則如左: (一)表現中華傳統文化之特色。 (二)配合社區及表演場地之特色。 (三)適合戶外演出,使活動與民眾結合。 (四)避免影響環境安寧。
  • 四、節目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表演: (一)違反國策者。 (二)妨害公序良俗或社會安寧者。 (三)禁止演出之節目或歌曲。 (四)有害身心健康或具有危險性者。 (五)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
  • 五、時間: 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週末上午或下午,如因天候或其他原因得暫停活動。
  • 六、活動地點: (一)青年公園。 (二)臺北公園(新公園)。 (三)中山公園(國父紀念館)。 (四)大湖公園(內湖)。 前項活動地點得視實施情形酌予增減。
  • 七、參與方式: (一)凡具有各項藝術興趣或才藝之個人或團體均可向承辦單位接洽安排參與表演活動 。 (二)由本府安排機關、學校、民間藝術團體、定期表演。
  • 八、執行單位: (一)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局:負責整體策劃、聯繫與輔導。 (二)協辦單位: 1.本府警察局:負責活動地點之巡查及維持秩序。 2.本府新聞處:負責新開發布、聯繫與宣導。 3.本府工務局:配合提供場地與行政支援。
  • 九、承辦單位:由左列各單位指定專人負責各活動地點、表演、節目之策劃、安排與演出。 (一)市立社會教育館:青年公園。 (二)市立交響樂園:臺北公園。 (三)國父紀念館管理處:中山公園。 (四)市立國樂團:大湖公園。
  • 十、輔導小組: 由執行單位指定專人組成並由教育局召集,負責本要點活動場地範圍、活動項目之督導 協調,並定期檢討活動成效及研擬改進事項。
  • 十一、經費: (一)各承辦單位辦理本要點業務所而費用,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內勻支。 (二)參與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由主辦單位酌予補助。但活動所需之各項器材,由參與 活動之個人或團體自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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