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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2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92)府勞三字第09215218700號函發布廢止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假日畫廊(以下簡稱假日 畫廊)以增進本市藝術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假日畫廊係指於每星期六、星期日或連續假日之週一或週五及除夕前二日定 期於本市建國南路高架橋下(信義路以南第二橋孔東西側十七個、第三橋孔西側三個, 共二十個車位)供本市戶外畫家舉行書畫作品展售、示範及推廣藝文活動之場所而言。
  • 三、假日畫廊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其展售業務委由本市假日畫廊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假日畫廊管委會)規劃辦理。
  • 四、參加假日畫廊之展售業者,以經教育局甄試合格,持有戶外畫家許可證者為原則,並以 照顧身心障礙畫家之權益與福祉為優先。
  • 五、假日畫廊管委會得視實際業務推展之需要引進相關藝文話動業者參與展售業務。惟需經 假日畫廊管委會通過並報請教育局核准後,始得進駐。
  • 六、假日畫廊之展售業者、地點、時間未經報請教育局核准,不得擅自變更。
  • 七、假日畫廊管委會辦理假日畫廊展售業務應備左列文件,陳報教育局核備: (一)假日畫廊展售區域之平面圖及附近略圖。 (二)假日畫廊管委會組織章程及參加展售業者名冊。 (三)假日畫廊展售業務種類、業務計畫。
  • 八、使用假日畫廊者,應依本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停車收費金額繳交費用。
  • 九、假日畫廊之清潔維護及管理,由假日畫廊管委會負責,並支付所需費用。
  • 十、假日畫廊展售業者應於展售日上午九時以前進場,並於下午九時前出場。
  • 十一、假日畫廊展售業者不得委託他人參加展售或將展售權利讓與他人,其展售作品應標示 名稱及價格。
  • 十二、參加假日畫廊展售業者,違反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教育局得註銷其參加展售之資 格。
  • 十三、假日畫廊用地如本府有其他用途時,教育局得隨時無條件收回,並終止委任假日畫廊 管委會之管理契約,假日畫廊管委會不得異議並要求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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