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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4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4)北市教四字第15899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因應國內外學術團體與個人作學術研究之用及公私 立機關或團體為推廣美術等印製出版之用,接受提借藏品正片之申請,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合於前點規定申請提借時,應於五日前填妥提借申請單(如附件),向本館申請。
  • 三、各類藏品正片均為本館財產,借用期間為三個月。屆期未還,每逾一日,加收一單元費 用之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三個月,除依第九點規定加收費用外,並停止其向本館提借 權利一年。
  • 四、本館提供之正片僅限該次申請使用,不得轉作其他目的之用途。如有違反,依著作權法 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五、本館提供之正片使用時,需於版圖旁註明為「臺北市立美術館收藏」。
  • 六、各類藏品著作財產權非屬本館之作品提借時,申請人須逕洽著作人或合法繼承人辦理「 作品出版印刷同意書」,副本寄達本館後,方可辦理出借手續。
  • 七、為尊重著作權,請於作品基本資料上註明完整之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稱、年代、材料、尺 寸。如有需要,並請就原作做等比放大縮小處理,不得裁切四周或任意改作。
  • 八、申請借用之正片,如係連作、組合作品,應以實際拍攝之底片張數計價收費。
  • 九、申請人如因未妥善保管借用正片,致發生毀損遺失之情事者,本館得比照原借用費標準 加倍收費,以作為賠償之用。
  • 十、申請借用之各類藏品正片本館如已無存檔或年久耗損不堪使用,需重新提件拍攝者,得 酌收工本費。
  • 十一、各類藏品正片收費表(不含郵費)如左:(費用以新臺幣╱張計算;以三個月為一單 元)
    用      途 每單元收費 備 註
    教 學 研 究  一二0   發表之文章至少六份贈本館存檔
    重   製   發   行 報章書籍雜誌 六00   出版後書籍至少六冊贈本館存參
    日曆文書出版               六00                  贈存數量=發行數量X2%X (借用本 館版圖數╱全套版圖數)      贈存品需打印「臺北市立美術館」 字樣,以取代原印製單位名稱  
    廣 告 文 宣 六00   出版後至少六份贈本館存參
    視 聽 出 版 六00   出版後至少六份贈本館存參
  • 十二、本要點所收費用納入本館雜項收入,繳交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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