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532705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條 (原名稱:臺北市立美術館藏品正片提借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美術館藏品圖檔提借作業要點)
  • 第 1 條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因應國內外學術研究團體與個人作學術研究之用及 公私立機關或團體為推廣美術等印製出版之用,接受提借藏品圖檔之申請,特訂定「臺 北市立美術館藏品圖檔提借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第 2 條
    二、本要點所稱之圖檔含正片、數位圖檔等相關圖像檔案。
  • 第 3 條
    三、合於前點規定申請提借時,應於二週前向本館提出書面(公文及提借申請單)申請。
  • 第 4 條
    四、各類藏品圖檔均為本館財產,借用期間為三個月。如須延長,應重新申請,如逾期未重 新辦理,加收原洽借價位雙倍費用外,並停止其向本館提借權利二年。
  • 第 5 條
    五、本館提供之圖檔僅限該次申請使用,不得轉作其他目的之用途,如移作申請用途以外或 再版時,需重新提出申請並徵得本館同意後方得使用,如有違反,由提借人(單位)負 一切法律責任。提借人(單位)並應善盡告知承製使用圖檔相關者,亦遵守本要點之相 關規定。
  • 第 6 條
    六、本館提供之圖檔使用時,需於圖版旁註明為「臺北市立美術館收藏」。
  • 第 7 條
    七、各類藏品著作財產權非屬本館之作品提借時,提借人(單位)須逕洽著作人或合法繼承 人取得書面之使用同意文件,副本寄達本館後,方可辦理出借手續。
  • 第 8 條
    八、為尊重著作權,請於出版品(含各類媒體)之適當位置處註明完整之作品基本資料:作 者姓名及作品名稱、年代、媒材、尺寸。如有需要,並請就原作做等比放大縮小處理, 不得裁切或任意改作。
  • 第 9 條
    九、申請借用之圖檔,如為連作、組合作品,應以實際拍攝之正片張數或圖檔數計價收費。
  • 第 10 條
    十、提借人(單位)如因未妥善保管借用圖檔,致發生毀損、遺失之情事者,本館得以原洽 借價位雙倍計罰,以作為賠償費用。
  • 第 11 條
    十一、申請借用之各類藏品圖檔本館如已無存檔或年久耗損不堪使用,需重新提件拍攝者, 得酌收工本費。但基於作品安全或原創作品裝置之顧慮而無法重新拍攝時,本館得拒 絕借用之申請。
  • 第 12 條
    十二、如有違反本要點之相關規定或未提供著述、出版品存參者,兩年內將不得再申請借用 。
  • 第 13 條
    十三、各類藏品圖檔收費表(不含郵費)如附件(費用以新臺幣╱張計算;以三個月為一單 元),本要點所收費用納入本館雜項收入,繳交市庫。
  • 第 14 條
    十四、本作業要點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