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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7303015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並防止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依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第六條規定,設置臺北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 本要點。
  • 二、本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安排被害人之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扶助服務。 (三)協調教學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之醫療小組。 (四)給予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一般及緊急診療,協助驗傷及取得證據。 (五)提供加害人之追蹤輔導與身心治療。 (六)推廣各種教育、訓練與宣導。 (七)辦理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措施。 三、本中心設下列四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畫組:掌理性侵害防治服務之綜合規畫統計分析、研究發展、教育訓練、 宣導與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措施及不屬其他業務組之項目。 (二)保護扶助組:掌理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受案諮詢、危機處理、庇護安置、陪同出 庭與法律服務、轉介及相關福利服務事項。 (三)醫療服務組:掌理被害人之心理治療、緊急診療、驗傷及採證、協調教學醫院專 門處理性侵害之醫療小組、加害人之身心治療。 (四)性暴力防治組:掌理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護送、協助驗傷取證、出庭、 證物之保存、加害人追蹤及檔案管理等。
  • 三 本中心設下列四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規畫組:掌理性侵害防治服務之綜合規畫統計分析、研究發展 、教育訓練、宣導與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措施及不屬其他業務組之項 目。 (二) 保護扶助組:掌理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受案諮詢、危機處理、庇護 安置、陪同出庭與法律服務、轉介及相關福利服務事項。 (三) 醫療服務組:掌理被害人之心理治療、緊急診療、驗傷及採證、協 調教學醫院專門處理性侵害之醫療小組、加害人之身心治療。 (四) 性暴力防治組:掌理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護送、協助驗傷 取證、出庭、證物之保存、加害人追蹤及檔案管理等。
  • 四、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兼任之,負責指揮監督本中心運作。
  • 五、本中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派兼之,承主任之命,綜理中心業務。
  • 六、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社會局、衛生局、警察局指派相關業務主管級人員兼任 之。
  • 七、本中心置約聘任社工督導員二名,襄助各組組長處理業務之協調事項,並直接督導綜合 規劃組及保護扶助組業務之執行;置約聘社工員六名、約聘組員二名,辦理本中心各項 服務事宜及資訊、總務、文書、研考等事項。
  • 八、本中心會計、人事及行政管理事項,由本府社會局派員兼辦之。
  • 九、本中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十、本中心涉及各組之執行事項,分別由本府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協辦之。
  • 十一、本中心每月召開中心業務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 ,全體(專)兼任人員均應參加。
  • 十二、本中心至少每半年應邀集醫院診所、司法警察、社政、教育、衛生等單位召開協調會 議,討論有關性侵害防治工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協調會。
  • 十三、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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