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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4034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自發布日起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建設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下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商業登記、營利事業統一發證等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公司登記、管理及資格印鑑證明抄錄等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商業管理計畫之規劃及擬訂、違規商業之稽查裁處及維護 公共安全方案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商業發展策略之規劃及推動、中小企業輔導、工商綜合區 協議事宜、產業振興方案、商品標示抽查、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商 展申辦等事項。 五 秘書室:掌理文書、事務、出納、研考、資訊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等事 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分析師、科 員、設計師、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 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 府建設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核 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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