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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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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2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152885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電匠非經考驗合格領得證明書,不得工作。 電匠考驗分甲乙兩種,其考驗事宜由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辦理。
  • 第 3 條
    電匠考驗每年舉辦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考驗;其考驗日期及簡則由建設 局公告之。
  •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辦色力正常,年滿十八歲,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甲種電 匠考驗。 一 高級中學、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 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歷),曾經擔任電器技術助理工作一年以上, 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 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歷),曾經擔任電器技術助理工作三年以上, 具有證明文件者。 四 乙種電匠考驗合格領得證明書,並曾經擔任電器技術工作一年以上,具 有證明文件者。
  •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辨色力正常,年滿十五歲,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乙種電 匠考驗。 一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者。 二 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歷),曾經擔任電器技術助理工作二年以上, 具有證明文件者。 前項乙種電匠之合格證明書,應註明「持本合格證明書者須年滿十六歲始得 擔任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 第 6 條
    甲種電匠考驗科目如左: 一 筆試: 電學常識(電氣理論、照明理論、電機機械、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 供電線路裝置規則、電力公司營業規則及觸電急救法)。 二 工作實驗:應具技能如左: (一)電工識圖。 (二)使用工具之技能。 (三)電氣儀器(表)之使用。 (四)高低壓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五)控制電路裝配。 (六)高低壓受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七)高低壓電纜之裝配。 (八)電路檢查及故障排除。 (九)活線工作技能。 (十)屋內線路工程裝置之技能。 (十一)屋外線路工程裝罝之技能。 (十二)工作安全之措施。 乙種電匠考驗科目如左: 一 筆試: 電工常識(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電力公司營業 規則及觸電急救法)。 二 工作實驗:應具技能如左: (一)電工識圖。 (二)使用工具之技能。 (三)電氣儀器(表)之使用。 (四)控制電路裝配。 (五)低壓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六)低壓受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七)低壓電纜之裝配。 (八)電路檢查及故障排除。 (九)低壓活線工作技能。 (十)屋內線路工程裝置之技能。 (十一)工作安全之措施。
  • 第 7 條
    電匠考驗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工作實驗,工作實驗不及格者,不予發給 合格證明書。
  • 第 8 條
    電匠考驗合格證明書由建設局發給之,並得酌收工本費。
  •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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