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翡翠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公 共給水及發電功能,特依水利法第四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一百二十二條 規定訂定本規則。
- 第 2 條本水庫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翡管局)負責管理運用。
- 第 3 條本水庫之運用以年用法為基準,即自每年豐水期後蓄水滿庫,經一年蓄放至 次年豐水期後復歸滿庫為止。
-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 第 4 條本水庫有效蓄水量之利用運轉,應配合公共給水原水需求及自來水處理設備 開發之進度,訂定水庫蓄水後不同階段需水情況之運轉規線,並設上限、下 限及嚴重下限三種水庫運轉之水位限制。各階段之運轉規線如附圖一至圖四 。
- 第 5 條本水庫有效蓄水利用運轉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水庫水位高於上限時,翡翠發電廠(以下簡稱發電廠)應依當時流量, 配合電力系統儘量滿載發電。 二 水庫水位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除滿足各運轉期間之最大需水量外,發 電廠應配合電力系統於尖峰時滿載發電。 三 水庫水位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發電廠應照各運轉期間內之最大需 水量運轉。 四 水庫水位降至嚴重下限以下時,公共給水原水及增放下游河道之流量應 降低標準供水,降低之標準及方式由翡管局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 簡稱自來水處)等有關單位視當時情況,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規定協商 辦理。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最大需水量係指本水庫與南勢溪流量合併運用以滿 足下游地區計畫之公共給水原水需水量、灌溉用水及增放下游河道水量。
- 第 6 條本水庫之放水以先經發電廠發電再洩放至下游供公共給水原水取水為原則。 但遇電廠維修停機期間,為滿足下游之公共給水原水需求,水庫得利用河道 放水口或沖刷道放水。
- 第 7 條為沖除水庫取水口附近淤砂,水庫得開啟沖刷道放水,其最大放水量為七百 秒立方公尺。放水警戒措施應依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 第 8 條發電廠應配合下游所需水量運轉發電,所發電量按合約售予臺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
- 第 9 條本水庫之公共給水原水應由自來水處所屬淨水廠處理之。
- 第三章 洪水調節運轉
- 第 10 條本水庫之洪水調節運轉係指颱風降雨或非颱風豪雨發生時之水庫運轉,應符 合左列原則: 一 不因興建水庫而增高下游之洪水位。 二 在不影響公共給水功能之原則下,協助減輕下游之洪水災害。
- 第 11 條為淡水河、石門水庫與本水庫防洪聯合作業之需要,翡管局應與中央氣象局 、臺灣省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淡水河洪水預報中心及石門水庫管理局 密切協調聯繫,相互交換及提供各有關資料,並在不影響本水庫既定功能及 水庫安全之原則下,達成與石門水庫聯合運轉之目標。
- 第 12 條本水庫於颱風降雨時之洪水調節運轉,應於洪水將發生之初期,先依中央氣 象局颱風降雨預報之總量予以分級,再按洪水發展過程依左列原則執行操作 : 一 洪水來臨前階段:當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集水區開始 降雨,水庫進流量達五百秒立方公尺前,翡管局應視當時之水位,優先 使用壩頂溢洪道預先調節放水,以降低水庫水位。每年第一次洪水來臨 前水庫水位宜儘可能降至運轉規線上限標高以下,如水位因攔蓄洪水而 升高至標高一百六十五公尺以上時,在次一洪水來臨前宜儘可能降至標 高一百六十五公尺,以增加洪水期間可供調節洪水之容量。本階段水庫 之洩放最大流量應以不超過五百秒立方公尺為原則。 二 洪峰發生前階段:當水庫進流量大於五百秒立方公尺且繼續增大至達尖 峰流量時,翡管局應依不大於水庫進流量之原則放水,並儘可能利用其 洪水調節容量調節洪水。 三 洪峰發生後階段:當集水區降雨明顯減少且水庫進流量下降,洪峰已通 過時,翡管局應依不大於洪峰時期之最大放水量為原則放水,以調節水 庫水位使之回復正常運轉水位。 前項颱風降雨期間水庫洪水調節運轉之雨量、水位、流量關係如附表一至表 三。
- 第 13 條本水庫於非颱風豪雨發生期間,當水庫進流量大於五百秒立方公尺且繼續增 大至達尖峰流量時,翡管局應依不大於水庫進流之原則放水。當洪峰已通過 時,翡管局為調節洪水應依不大於洪峰時期之最大放水量為原則放水。
- 第 14 條本水庫調節洪水時,應依左列規定操作閘門: 一 閘門之開啟應優先使用壩頂溢洪道,俟八座閘門全部開啟後,若仍不足 渲洩洪流時,得開啟沖刷道,再次為排洪隧道洩洪。 二 壩頂溢洪道閘門之操作,以八座閘門同時開啟為原則。 三 沖刷道閘門之操作,應優先同時開啟一號及三號閘門,俟全開後依水庫 進流量之增加情形再開啟二號閘門。 四 壩頂溢洪道、沖刷道及排洪隧道閘門之開度,原則上以每隔三十公分為 一級操作。 五 各類閘門之開度,每小時得調整一次,如遇水庫進流量迅速增加時,得 依實際需要,增加閘門開度調整之次數。
- 第 15 條本水庫遭遇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大壩安全之虞時,為維護大 壩及各附屬構造物之安全,翡管局得逕作應變處理,立即且迅速降低水位, 當水庫水位低於標高一百六十一公尺時,得以沖刷道及排洪隧道同時全部開 啟洩洪,直至水庫水位降低至不構成大壩安全威脅時為止。 前項應變處理經過,應即報請本府備查。
- 第 16 條翡管局應於水庫洩洪開始一小時以前,向下游新店溪河床警戒區域發布洩洪 警報,並將洩洪時間及預定洩洪量通知水利局淡水河洪水預報中心及轄區內 警察機關,使迅速轉知下游居民及各有關防汛作業單位。
- 第四章 附則
- 第 17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